因发包人原因合同终止,承包人如何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2022/11/04 16:24:31 查看1187次 来源:周虎儿律师


导读:承包人预期利润,指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内容后预期可以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应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预期利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范围,在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下,承包人依法可以主张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但是,实践中承包人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却未必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来看几个案例。

一、支持承包人主张预期利润。

案例一(2022)青28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从本案事实来看,案涉工程未能继续施工的原因系村民阻拦所致,对此发包人应尽到协调村民处理好此种障碍的义务,该原因行为的发生及排除并非承包人能力范围,其也不负该种义务。鉴于合同现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亿林公司(承包人)有权要求都兰县自然资源局(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亿林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主张预期利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其计算标准为合同价款的3%,符合建筑市场行情,予以支持。

案例二(2022)豫08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盛元公司(发包人)通知涉案工程长期停工,导致昌弘公司(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进而不能通过施工获得该部分利益,且该可得利益经鉴定能够确定,一审将该预期利润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并无不妥。

案例三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观点:建工集团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属于未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部分未履行的情况下,该利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建工集团的可得利益损失在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予以酌定:1.可预见性。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玫而美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部分未实际履行,在工程施工的漫长过程中产生商业风险或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风险较大。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特殊合同性质及实际履行情况对可预见规则产生的影响。2.减损规则。在玫而美公司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张家口建工集团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3.过错相抵原则。案涉合同虽系因玫而美公司违约解除,但建工集团的施工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部分能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故在计算可得利益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因张家口建工集团自身过错对正常水平利润率的影响。

二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因建工集团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剩余部分的修复质量存在不确定性,对计算正常水平利润率存在负影响,依据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及减损规则,酌情确定建工集团的预期利润损失为1000000元,具有合理性。

二、不支持承包人主张预期利润。

案例四:(2019)苏民申2354号

再审申请人(恒子公司)认为:合同法确立的可预见性原则并非精确的预见,而是参照行业一般情况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恒子公司提交同行业收益率能够满足合同法确立的可得利益损失构成要件和举证要求。

裁判观点:恒子公司主张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仅以同行业收益率证明其该项损失,结合其计算损失的依据不确定,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案例五 (2021)浙022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原告虽是名义上的债权受让人,但实质上是案涉工程的转承包人。转包工程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原告基于此种债权受让要求被告支付预期利润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六(2021)宁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过错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应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预期可获得的利益,因此合肥达美公司要求天山海世界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承包人如何正确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16.1.3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可见,在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不得不终止时,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承包人的预期利润。

实务中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主张和举证一直是一个疑难法律问题。在认定可期待利益时包含三个要件:预见主体,预见时间和预见内容。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预见时间是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是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失。难以认定的是预见的内容,这涉及法律人的价值判断。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的利润率、行业整体的利润水平、合同的履行情况、承包人的过错等等都会影响到预期利润损失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时通常需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多项规则,即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获得的利益、守约方的过失造成的损失等。

因此,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预期利润,承包人应注意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签订、类似项目或行业的利润率、发包人的过错、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多角度完成举证任务,必要时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项目预期利润进行鉴定。另外,承包人应注意,主张预期利润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承包人本身没有违约行为。否则,其诉请可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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