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普法丨股东持有公司证照拒不归还怎么办?

2022/12/07 18:07:47 查看158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张某、贾某和罗某三人,三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贾某为公司监事。为形成制衡关系,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及银行U盾由贾某持有。后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公司印章、证照和U盾。由于证照由贾某持有,诉讼材料无法盖章,由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贾某辩称:贾某是公司股东和监事,公司并未对证照持有人做出规定,2018年前公司证照系由法定代表人张某持有,后全体股东同意由我持有公司相关证照,因此,我持有证照印鉴系股东合意的结果。另外,我持有证照期间并未损害公司利益,相反张某持有证照期间存在擅自转款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照、印章等资料属于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所有权,在公司证照等资料失去控制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返还之诉。贾某虽系公司股东和监事,但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和监事有权占有公司证照、印章等资料,贾某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贾某对公司证照、印章等资料的占有缺乏正当权源,公司作为权利人请求贾某返还原物的诉请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离不开印章、证照和及网银等财务工具(以下简称“证照”),前述物品的保管或掌控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证照必将是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核心。


公司证照依法属于公司所有,因此,请求非法持有人返还证照的诉讼主体应是公司。在起诉时,法院一般要求在起诉状上加盖公司公章,但在公章失控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返还之诉。证照不返还致使公司权益受损时,监事或者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股东起诉应遵循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请求返还证照的前提是证照持有人无合法占有权或者失去合法占有权。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人,其本身无法保管证照,必须由具体的人来实施,但此事项为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

1、公司章程、决议或协议对于公司证照保管无规定或约定时,一般认定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公司证照。因此,请求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公司章程、决议或协议对于公司证照保管有规定或约定时,当保管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后,如股东转让全部股权,或者作为证照保管人的董事、经理辞去职务或被罢免时,应当将其保管持有的证照返还给公司。

3、证照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事项,董事会和股东会都有权确定或变更。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变更公司证照管理人决议,原证照管理人将失去的继续占有证照的权利基础,应向公司返还证照。在实务中,如果证照管理人无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应先形成确定或者变更证照管理人的决议,再起诉要求返还证照,以免被法院认定证照管理属于内部事务而驳回起诉。


从证据角度来看,有时被告是否持有证照是不明确的,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客观持有证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一点不应被忽视。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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