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不能被认定为”所确认的事实“

2023/03/22 10:18:25 查看282次 来源:郭建立律师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

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裁判要旨

一、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

二、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三、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

审理法院:最高法院

当事人: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合议庭成员:李延忱 王珅 郁琳

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乾顺公司再审请求以及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焦点为:一、滨江公司是否应对乾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一、关于滨江公司是否应对乾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判定滨江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展开,只有滨江公司的行为满足以上要件,才能认定滨江公司构成侵权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乾顺公司主张,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顺公司主张的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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