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千万捐赠,被母校起诉的背后…

2023/03/30 14:43:39 查看147次 来源: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一则校友承诺的捐赠没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的新闻,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捐赠仪式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当时这是该校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在签约仪式上,校方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和“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当时,此事引起较高关注。媒体此前报道称,凭借千万级捐赠,吴幽曾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列90位。2022年7月22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相关赠与合同纠纷,在江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00元。2月21日,吴幽“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有网友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就校友承诺的捐赠不兑现,学校该不该起诉这件事上,其实法律早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本案中,吴幽捐赠给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款项备注用途即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如果吴幽未履行,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因此,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从法律上,确实有提起诉讼要求吴幽履行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如果吴幽以此主张穷困抗辩,应当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进行举证。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赠与作为宣传方式,而实际上不履行义务,但公益捐赠是严肃的事情,不是说说而已,必须拿出实际行动。“画大饼”捐赠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回到校友承诺捐赠1100万元却不兑现,被母校告上法庭这事,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到底是有钱不捐,还是无钱可捐,要视情形而定。不管怎样,都表明一点,公益捐赠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承诺或签了合同的,是要兑现的,并非儿戏。如果承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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