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怎么办?律师介入后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两个行政行为

2023/05/09 23:14:38 查看367次 来源:王志涛律师

以案释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怎么办?律师介入后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两个行政行为

01.案件背景:面临强执风险,当事人果断找到专业律师处理

家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的刘先生,系某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06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使用土地批复》,该批复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是一直没有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并且征收方迟迟未与刘先生接洽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0月15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刘先生作出《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但并未向刘先生进行依法送达。随后,2021年12月31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刘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刘先生15日内拆除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

这突如其来的决定书可让刘先生大吃一惊:莫名其妙就要拆了我的房,我去哪里住?一旦真的强制执行,我能找谁讨个说法?万分焦灼之中,刘先生果断找到了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徐晓倩律师,希望从事相关领域多年的徐律师及其团队帮助自己讨回公道,捍卫家园。

02.案件核心:《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具有合法性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征收决定、取得土地占有最常用的行政手段,也可以说是最后的行政手段。如果征迁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能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是其中最核心的文书之一,在收到这份文书后,如果被征收人不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权,一旦期限届满,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份文书可以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它的合法性决定了这一行为到底是违法逼迁,还是合理合法的行政手段,也决定了刘先生是否可以保住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一般而言有如下几个判断标准:

首先是看决定作出的主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这是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一个明显变化,明确表明了乡镇街道、村委会直至县级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不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权力。

其次,需要有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这一前提条件,但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不配合征收都等同于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而是要去了解这种不配合背后,是不是存在征收程序有瑕疵、不合理,并且不对等,减损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如果没有满足以上条件,就径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该决定书就涉嫌违法。

03.案件办理:严谨论证,坚决维权,请求法院确认《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效

本案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王志涛律师承办,在与刘先生充分了解征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及核心诉求,并且数次在组内专案研讨,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两份关键文书:《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和相关证据整理,最终认为本案涉及的《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首先,没有征收依据是根源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案涉地块的《使用土地批复》于2006年作出,该批复作出后被告长期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该批复已经失效。据此,本案涉及的《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没有相应的征收依据,依法也应当确认无效。

其次,评估报告严重缺项、漏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应的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严重损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次征收过程中,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进行实地勘测,评估报告中存在严重缺项、漏项的情形——尤其典型的是在《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调查公示单》中,2014年的附着物调查结果与2007年的调查结果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鸡还是42只,樱桃树、榆树、李子树还是6年,也能证明申请人未实际到现场进行调查,最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以至于《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标准严重过低,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刘先生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失去了其合法性成立的前提条件。

最后一点是程序上的严重违法。

案涉《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未经合法的送达程序,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该行为侵害了刘先生的知情权,也剥夺了刘先生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在确定了维权方向,做足了充分准备之后,刘先生在徐晓倩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将作出《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主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

04.案件结果:未开庭,管委会主动撤销两个行政行为,案件处理结果超越当事人预期

在起诉后,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良性逆转。

2013年4月23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动作出长净集土决[2023]15号《关于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满足补偿方式选择权及协商补偿意向通知书>的决定》,被诉的两个行政行为已均不存在;而本以为需要经过开庭审理、多方准备打长期战的刘先生知道了自己的诉讼目的已经超越预期地达成,更是喜不自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圆满结束。

刘先生在收到撤销决定之后,匆匆拍下了一张照片,与我们分享了这个喜讯。

尽管图片不是那么清晰,但这份薄薄的纸页,对于我们团队而言是一份宝贵的荣誉,它证明了我们为当事人提供的帮助获得了圆满的结果,证明了我们夜以继日的全情投入获得了回报,而当事人的肯定,更是对我们最大的犒赏。

案件心得与提示:

1.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一定要引起重视,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意味着被征收人即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而想要让行政机关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需要对整个征收过程在法律层面上有全盘的了解,并且能够快速把握要点、判断维权方向、选择救济方式,找到专业的律师对于能否最终达成诉求十分重要。

2.《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何作出、怎样适用,法律都有严格的限制,其合法性、是否能够获得强制执行力也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径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该决定书就涉嫌违法,当事人一定要坚决地捍卫自己的权益,对违法逼迁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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