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约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但不愿配合另一方过户的,如何处理?

2023/05/15 18:10:16 查看380次 来源:尚瑞杭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可通过诉讼离婚(可进一步细分为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及协议离婚两种途径。

与对簿公堂相比,协议离婚不但不伤和气,更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因此,无论是基于当事人的个人感受,还是基于律师的专业建议,协议离婚往往都是第一选择。

但是,即便是较为周全的离婚协议也只能降低相应法律风险,而不能完全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本文讨论的房屋产权登记问题便是其一。而由于办理过户登记的客观条件限制,离婚时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屋更是纠纷发生的重灾区——毕竟刚离婚时,男女双方总还有些香火情,且既然达成协议,短时间内反悔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如果此时具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双方一般可以直接办理完过户手续,好聚好散,而不易产生纠纷。前者则不然。

近期便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

协议离婚后,如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拒不配合办理共有房屋的产权登记,该如何处理?

遗憾的是,除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外,并无良策。

对于当事人而言似乎很难理解,毕竟双方既已协商一致,为何还要再去打官司。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捐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 企业合并。新设分立、兼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八) 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

(九)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而离婚协议对于共有房屋产权的约定,并不属于以上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也未见于其他规定之中。

当然,也不能说是完全没有办法。毕竟,起诉本身也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

基于房价的上涨,房屋价值一般较高,这就意味着案件受理费数额不会太低。

而通过离婚协议获得完整房屋产权的一方一旦提起诉讼,只要离婚协议没有太大问题,便有了较大的胜诉把握。胜诉后,即便被告仍拒不履行,原告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变更登记。而被告还需要额外承担原告垫付的不菲的诉讼费用。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较为周全,则可能还对拒不配合房屋过户登记的行为约定有违约金。如此一来,则被告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更大。出于对败诉后果的忌惮,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在诉前直接配合另一方过户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结语:如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原夫妻共有房屋的产权归属,且房屋具备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则应尽快办理,以免夜长梦多;如虽约定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但共有房屋是期房或者虽交房仍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条件,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证书后放弃房屋产权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可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条件后起诉至法院,也可以考虑在离婚时就通过法院调解,从而获得调解书,以便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以上哪种情况,都应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及相应违约金,并由双方签字、捺印后在民政局留档备查,以便控制对方违约的风险。即使迫不得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也可降低己方的损失。

同时,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探索更加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民政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的进一步衔接、联动,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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