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工伤案件中达成的协议能否撤销?

2023/05/15 18:17:27 查看328次 来源:尚瑞杭律师

近日,有当事人就工伤调解、和解协议能否撤销前来咨询。考虑到不少伤者都有过类似困惑,而司法实践中,既有判令撤销协议(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判例,也有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判令驳回原告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的判例,因此,这一问题显然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据来访的当事人所称,虽其伤情已被认定为工伤,但因为前期对伤情严重程度的错判以及对法律知识的缺失,所以当事人经当地调解机构组织调解,或经自行协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调解、和解协议,而伤情的后遗症远比此前预料的严重许多,此时原协议约定的金额已经远远无法填补伤情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

那么原协议能否被撤销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能导致受害方取得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后果,考虑到本文讨论的撤销权多见于显失公平所致,不再赘述其他受害方可能取得撤销权的情形)

因此,签订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同样可以被撤销。

那么,在类似本文讨论的案件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显失公平?为什么有的案件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有的案件则没有被认定呢?

通过检索河南省及郑州市范围内的判例,例如(2018)豫01民终4025号、(2010)郑民二终字第127号、(2010)郑民申字第204号,可以一窥法院的关注焦点。

焦点1: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的差额

这一焦点在部分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以此直接认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根据判例无法判断具体的量化标准,但大致推算的话,如果要维持协议效力,约定金额一般至少要在法定赔偿金额的50%以上。个人认为,之所以如此裁判,是兼顾社会稳定以及协议效力稳定两方面作出的考量。

一方面,过多干预协议内容,会激化社会矛盾,使得很多可以通过协议解决的纠纷不得不通过仲裁、诉讼解决,浪费司法资源,而长此以往,责任方(用人单位或侵权方)考虑到协议效力的不稳定,也可能会怠于前期赔付,力图通过仲裁、诉讼减少损失,除浪费司法资源外,伤者很可能因为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影响伤情的治疗,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而对于伤者也应该赋予一定程度的自治权,避免司法的过度干预。另外,协议事关人与人的诚信,滥用撤销权也容易危及道德风气。

但另一方面,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则伤者可能由于迫切得到赔偿,以便治疗伤情以及维持生活,而不得不接受过低的赔偿金额。同时,伤者及家属相较于责任方而言,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容易被责任方趁虚而入。待到伤者发现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甚至不足以维持生活所需,如果不赋予伤者调整赔偿金额的权利,既不公平,也容易激化矛盾。

焦点2:签订协议时是否已经评定过伤残等级

基于伤残赔偿的特殊性,在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伤者无法正确预估自身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愈后恢复情况。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不好说是在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同时,由于伤残赔偿相关费用未明确,协议赔偿金额往往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容易陷入焦点1的困境中。

当然,如果签订协议时已经评定过伤残等级,伤者对自身伤情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因此这一焦点问题可能作为维持协议效力的裁判依据。

焦点3:调解协议是否经过司法认定或是否已经形成生效的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协议如果已经经过司法认定或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并生效的,当事人不再具有诉权。只能申请再审或采取其它救济途径,而条件则非常严苛,成功概率微乎其微。

一方面,这是法律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另一方面,经过专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一般已经较为清楚地了解了自身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信息差的问题。

综上,对涉及人伤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并非不可撤销。但基于各方面考虑,对于前述协议的撤销是较为审慎的。因此,与其考虑前述协议能否撤销,不如在事发初期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权利义务范畴。如果确实因显失公平的和解/调解协议导致权利严重受损的,也要及时行使权利。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原则上为一年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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