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是外卖平台的员工吗?

2023/05/30 12:56:30 查看250次 来源:刘永峰律师

前言

随着外卖配送服务的兴起,从事外卖行业的人员越来越多,“外卖小哥”成为了一项新职业,各外卖平台为规避劳动用工风险,通过“合作”、“外包”等模式逐渐模糊了与骑手劳动关系。现在造成一种假象,平台经济和骑手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外卖骑手劳动者找不到谁是雇主。”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通过一则热议案例来详细分析,外卖骑手是否是单位员工?

受伤之前, 小新从来没想过,工作了两年多,自己却不是迪亚斯的员工。

每天早上晨会,配送站点站长会重复大声说,“我们迪亚斯、我们迪亚斯……”,在公司年会上,迪亚斯大区经理举着酒杯邀约骑手们一起喊“祝迪亚斯越办越好”。但当他在送外卖途中受伤,向公司请求工伤赔偿时,他才知道,原来他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

想到这里,小新觉得迪亚斯公司应该是自己的用人单位。2019年5月5日,小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作出确认小新与迪亚斯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后,迪亚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0年5月11日,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诉讼中,迪亚斯公司称其是美团外卖的配送服务商,小新所说的站点就是由其经营的。但是,根据迪亚斯公司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迪亚斯公司是“发活方”,小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才是“接活方”,迪亚斯公司与小新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因为小新已经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肯定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迪亚斯公司与小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只是两个用工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本案中迪亚斯公司提交的其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可以证明迪亚斯公司与平台公司就幸福路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达成协议,由迪亚斯公司使用平台外卖品牌,而小新系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故其提供的劳动属迪亚斯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其次,为小新发放过工资的个人与迪亚斯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迪亚斯公司也为小新交纳了雇主责任保险;再次,小新提供的平台骑手APP中的相关内容可以反映迪亚斯公司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因此迪亚斯公司与小新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迪亚斯公司主张小新已成立个体工商户,故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迪亚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体工商户与其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系在小新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也不影响小新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终,苏州劳动法庭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定迪亚斯公司与小新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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