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伤二级伤残,仲裁调解获赔180万

2024/02/01 14:24:34 查看2049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昆明工伤二级伤残,仲裁调解获赔180

昆劳人仲字[2023]17

案情简介:江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岗位为塔吊信号指挥 员,月工资为4000元,工作地点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处西北环路东侧。2021年2月23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江某在指挥塔吊师父起吊时从4楼防护棚处摔下受伤,被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2年5月11日认定为工伤,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江某因工伤构成伤残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同时,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江某配置编号为20026的截瘫行走矫形器、编号为30001的防褥疮床垫、编号为30013的电动轮椅、编号30002的防褥疮坐(靠)垫辅助器具

维权经过:因前期无法与建筑公司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后代理江某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递交劳动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20231月31日,经仲裁院组织与公司调解,最终达成调解,由建筑公司向江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待遇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调解,在于以下几方面:1.江某此次工伤伤情较为严重,达二级伤残;2.长期卧床休息,辅助器具费用较高;3.建筑公司未替江某参保工伤保险,这也是能够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的关键。具体处理依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江某可向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1-4级伤残农民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故在特殊情况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可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鉴定等级核定,领取标准: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144个月;二级12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次性支付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配置费。……(二)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按《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申报审批。一次性支付标准:(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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