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八级工伤,一次性获赔29万

2024/02/01 14:35:28 查看1588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昆明八级工伤,一次性获赔29万

案情:2020年11月02日07时30分左右,王某在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8号地块工作时,不慎踩滑摔落受伤,伤后至昆明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后用人单位为王某申请认定工伤。2020年12月09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王某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达八级。

2021年9月26日,王某因与用人单位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号:云劳人仲字[2021]690号)。

调解:1.王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2.用人单位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9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圆整)。

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本案的赔偿处理,还需考虑是否需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在权衡用人单位所能给予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等因素,本案建议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涉及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能否获得赔付,本案最终获赔29万也在于此。同时调解也能使劳动者尽快拿到赔偿款,减少繁琐的仲裁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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