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24/02/03 19:18:44 查看68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也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

一、民法典增设适用情形的积极意义

民法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采用了“列举+概括”的模式,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外,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对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延伸此举极大提升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也符合域外立法对该制度的一般惯例。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标准应当如何把握。

二、对于“其他重大过错”适用情形的把握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请离婚的事由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1)感情不和型,如经常争吵、性格不合,或者婆媳矛盾、家庭矛盾无法平衡;(2)一方过错型,如出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一般来说,单纯的夫妻争吵并不能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毕竟牙齿还有和舌头相碰的时候。如果仅因为日常生活中夫妻间时常拌嘴,就认定应当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会因无法认定过错方增加审判难度,也不利于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护。因此,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

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以出轨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出轨数、出轨人数、维系时长、是否与他人生育子女、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等因素衡量该行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来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过错,应当对过错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据类型可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例如,本案中张某某提交了霍某的抖音视频、抖音截图、视频、照片予以证明霍某存在出轨行为。如过错方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推翻或对上述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个别案例中,过错方会主张已在婚内获得对方的谅解,不应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如果过错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对其出轨行为表示谅解那么该表示应视为对方对自身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此时该谅解可成为过错方免予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例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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