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岗,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4/04/15 14:04:36 查看44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劳动者原则上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安排。但劳动者拒绝配合公司调岗的,公司是否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贾律师认为需进一步区分不同场景进行判断:

场景一:劳动者拒绝调岗,并不再出勤提供任何劳动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勤并提供劳动的,构成旷工。若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对应明确规定的,则可主张该劳动者已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场景二:劳动者拒绝调岗,但仍继续在原工作岗位打卡并提供劳动

在此种情况下,又进一步存在不同观点,贾律师总结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调岗具备合法、合理性,劳动者虽仍在原岗位提供劳动,但无正当理由未到新岗位提供劳动的亦属于旷工,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调岗具备合法、合理性,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岗,构成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公司的调岗安排合法合规,但若劳动合同或公司内部规定对调岗未进行明确规定的,仅当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拒绝配合调岗的行为已经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方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 修正)》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2 修正)》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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