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银行的大额取款能否进行分割?

2024/03/01 18:58:00 查看80次 来源:吴中律师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进行分居,在分居期间内一方或者双方可能会因为日常生活花销或其他原因从银行账户中支取存款,在分居期间内所支取出的大额取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能对大额取款进行分割吗?

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如果一方所提取的钱款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那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享有对财产进行处理的平等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存在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实践中,在分居期间进行大额取款的一方常会称其取款是为了日常生活花销、孩子抚养支出、还房贷、车贷等。此时需要取款方

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消费支出,法院会审查其主张的消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分居前日常生活水平以及分居后还贷、缴纳各项生活必要费用等情况的证据以及陈述,确定分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法院在进行审理时会结合一方的月收入情况和银行卡的大额取款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一方不能充分证明自己实际将银行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月收入全部消费的话,就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另一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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