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已方子女单方面约定购房出资款如何认定?

2024/03/04 18:58:42 查看10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婚姻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是两个大家庭的融合。生活中常常能见到新婚夫妻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组建自己的温馨小家。实践中,也常常见到父母出资帮助子女的情形,如果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面约定了购房出资款,那么对这笔款项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

常见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的性质被认定为赠与或是借款,接下来就两种情形进行分别讨论:

一、父母与已方子女单方面约定购房出资款的性质为赠与

在己方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款项应当认定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话,该出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己方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出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写了该出资款项只归夫妻中的一方。

二、父母与已方子女单方面约定购房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不能将父母对子女的出资理所应当地认定为是赠与,在一定情况下,子女在购买房屋时因自身经济实力无法满足购房需求,一方父母出资暂时资助子女进行购房也在情理之中。

 当父母与己方子女约定购房出资款为借贷关系时,要证明就借款一事夫妻双方形成了共意,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和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就夫妻关于借款的共同意思,不仅指双方明确表示进行借款,还指一方在该项债务形成时明知且未作反对或者知道债务存在并有履行行为。

为了避免夫妻中一方借出资款为由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由父母进行购房出资的一方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时,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证明该笔出资款为借款的话,不能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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