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女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吗?

2024/03/15 18:49:01 查看81次 来源:吴中律师

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推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但实际在承担家务劳动方面并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大多数家庭中仍然是由女性负担主要的家务劳动。而由于女性在家庭生活上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自身的发展,而另一方却可以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提升自身能力、发展自身事业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信任,对于不均等的家务劳动的付出不会予以计较,但是一旦离婚,双方的优势、劣势就会凸显出来,利益无法平衡。那么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女方在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为家务劳动的特殊性和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于主张应当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在举证上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原因在于:一、家务劳动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务劳动的负担比例常常只有家庭成员甚至只有夫妻双方清楚。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作为对立的夫妻双方不会轻易认可对方所主张的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二、因家务劳动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持续性,而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作出离婚准备时才会想起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并收集相关证据,势必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

所以,证明责任不能完全由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来承担,应当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家庭生活情况,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如一方自认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少,对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可以根据自认规则予以认定;如一方全职在家、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等情形,推定全职在家一方或另一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但对方有相反证据证明除外。另外,还可以通过向孩子、父母、夫妻双方的同事以及邻居进行询问的方式认定哪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确定经济补偿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双方经济情况和综合能力,其中包括健康状况、具体年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收入情况及发展预期等,考虑居住地生活水平,权衡双方经济情况和综合能力,科学地估算应当支付的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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