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生活中夫妻自行书写遗嘱分配房产,过世后长辈常会以遗嘱签字、捺印顺序、未给长辈留份额为由质疑效力,试图推翻遗嘱安排。
同时遗产被案外人大额转走、继承诉讼能否一并追回钱款也是高频争议,本案清晰划定自书遗嘱认定标准与继承案件审理范围,具备很强的普法价值。
案情简介
夫妻离异后,其母亲与其儿子成为法定继承人。丈夫生前亲笔书写自书遗嘱,约定拆迁安置房由儿子单独继承,同时允许前妻终身居住。丈夫去世后,其儿子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母亲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鉴定,还要求分割存款、抚恤金,认为遗嘱未给自己预留份额,应做无效处理。另查明丈夫的存款在前妻手中且被大量支取,法院对房屋、车辆分别做出处理,因涉及案外人侵权,存款暂不在本案做分割。
律师观点
一、自书遗嘱形式合规即有效,单纯主观质疑不能启动鉴定、否定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满足法定生效要件。本案遗嘱无涂改,书写、落款完整。质疑遗嘱一方仅以捺印顺序、内容不合常理抗辩,未提交笔迹、指纹等相反证据,无法达到推翻遗嘱的举证标准,法院不予准许鉴定,遗嘱合法有效。仅无房居住不等于属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必留份权利人,遗嘱不因此失效。
二、遗嘱财产与无遗嘱动产分开处置,车辆可协商折价分割
房屋有明确遗嘱按遗嘱继承;车辆无书面安排,适用法定继承,双方达成归属与折价补偿方案法院可直接认可;债权债务、存款追回、抚恤金分割等诉求因证据不足或法律关系不同,在本次继承诉讼中一并驳回。
三、案外人私自转移遗产不属于继承案件审理范围,需另案维权
前妻并非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后擅自支取全部存款,属于独立财产侵权法律关系。继承诉讼仅处理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无法追加案外人、直接追回存款,继承人需单独提起返还财产诉讼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案涉房屋由儿子依遗嘱单独继承;丈夫名下登记车辆归其母亲所有,其母亲(即儿子的祖母)限期向儿子支付车子的折价款10万元;双方主张分割存款、债务清偿等全部诉求予以驳回,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按责任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