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3 18:54:46 查看33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均对对方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不得逃避该义务的履行,否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但是,当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双方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原有的抚养义务自然归于消灭。在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那么另一方还需要对其进行帮助吗?
在判断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时,既要考虑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也要强化离婚配偶的自身责任,维护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判决时应注意以下方面:1、离婚时一方生活水平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显降低;2、另一方配偶有支付能力;3、一方能否从事职业活动;4、权衡双方利益状况,拒绝对一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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