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房屋赔偿怎么样才是公平赔偿?

2024/04/15 10:44:14 查看120次 来源:王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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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认为被征收人不敢维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房屋被强拆之后,怎么赔偿才是公平赔偿呢?下面通过最高法的案例为您讲解。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日照市东港区东关北路96号舒斯贝尔商业街拥有合法房屋,房屋为商业用途,因区域改造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一直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未向王先生送达评估报告,也未对王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未对王先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和安置。2015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东港区政府组织拆迁人员将王先生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王先生认为,被告东港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属于违法强拆,给王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7年11月13日,王先生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东赔决字[2017]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对王先生不予赔偿。王先生认为被告将王先生的房屋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拆至今被告东港区政府从未对王先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东赔决字[2017]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将王先生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东关北路96号舒斯贝尔商业街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予以赔偿;责令被告赔偿王先生的营业损失1380000元、室内物品损失10000元、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110000元。

一审、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撤销东港区政府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号赔偿决定;东港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先生房屋价值损失4,004,157元;东港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先生房屋搬迁补助费3,228.3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2个月营业损失)5,380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裁定

最高法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的认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的规定,公平补偿系一般原则。通常认为,公平补偿包括两个维度:在横向维度上,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纵向维度上,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房地产。在这两个维度上判断补偿是否公平,核心要义是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本案中,为确定涉案房屋价值,一、二审法院查明再审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按照《东关北路改造区域营业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东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同等区域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房屋补偿费均价为9,541元。但从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情况看,该均价的确定缺乏该补偿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且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该补偿安置方案系再审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早于再审被申请人作出1号征收决定的2012年2月13日。同时,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此时以该均价为基础酌情上浮30%作为赔偿价值计算标准的合理性,也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无论是从横向维度看,还是从纵向维度看,一、二审法院以该均价为基础认定涉案房屋价值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价值的认定,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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