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2019/03/02 14:26:01 查看2796次 来源:赵斌律师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然后受害人的过错从民法角度加以确认,即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且加害人也应当仅是一般过失的情形下,可以相应免除或减轻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害责任。

  另外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从行为内容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双方的过错标准不同,致害人的过错仅是一般过错的情形;受害人的过错不仅仅是一般的过错,而且受害人本人还要有故意或者是因为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情形。如果受害人本人也仅是一般过错,不应判断为混合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事件发生的原因系双方行为所导致的,并非一方行为能够影响的。

  3、受害人一方受到了实际损害

  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到了实际损害,而不是双方都受到了实际损害。实践中,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在混合过错中必须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正确认识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和形态,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

  (注:该文章内容摘自百度百科,该内容仅作为个人认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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