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2019/04/23 14:01:25 查看1119次 来源:刘堂律师

  我们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期限的前几个月一般是试用期,但实践中也会见到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有效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2018年11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约定张某在某公司处担任大客户经理的职务。试用期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试用期的工资为月薪20000元。

  张某还没有碰到过这种只签《试用期协议》的情形,就向学法学的发小咨询了一下,得知这非常不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张某向公司的人事经理要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人事经理以不符合公司制度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同时还拒绝向张某支付试用期得工资。

  满心不安的张某第二个月就提出离职申请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委没有受理。张某随后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起诉至法院,诉请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张某仅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有效?

  张某的代理律师张红霞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张某与某公司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应为劳动合同,因此在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动,某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张某以某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法院认为,张某代理律师的主张有《试用期协议》佐证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8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20000元工资、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20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试用期,有时甚至不得约定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出于成本考虑会存在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这种情形并非属于无效,只是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相比在正式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反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更多的工资,得不偿失。

  因此,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还是需要有专业律师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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