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经办的众多案件中,“送养”与“拐卖”的界限,是一个反复被问起的问题。前段时间看到一份判决:一位母亲因为经济困难,将刚出生的女儿送养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夫妇,一审被判拐卖儿童罪,二审却被改判无罪。这件事引起了不少争议,也让我想起这几年接触过的类似情况。
从送养到刑事指控:一条难以把握的界线
先看这位母亲的处境:未婚先孕,孩子父亲被羁押,没有稳定收入,家庭也无法提供帮助。她考虑把孩子送给一对多年求子未果的夫妇抚养,对方在接孩子时主动给了几万元“感谢费”。双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母亲可保留探望权,不得反悔。
在一审法院看来,这笔钱成了关键。法官认定这位母亲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但二审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关键事实被误读:钱虽然存在,但性质不同。母亲没有主动索要,更没有讨价还价;送养动机源于现实困难,而非牟利。
法律上,《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以出卖为目的”。换句话说,检方必须证明送养行为的核心动机是获利,而非单纯为孩子寻找更好的生活。而在这个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无法支撑“非法获利目的”的认定。
说到底,这个界限非常微妙。当钱款的性质、送养的动机、双方的意图混在一起时,一个字眼的不同,就可能决定刑事与非刑事的分界。
“感谢费”还是“卖价”?关键在动机与行为逻辑
我遇到过不少家属问:“叶律师,送养时收点钱是不是犯法?”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判断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不在于有没有钱的往来,而在于钱的“性质”。
如果收钱一方主动提出要价、讨价还价,甚至有中介介入,显然属于交易性质。但如果像本案这样,孩子母亲并非主动索要,而是出于生活困境,在充分了解收养人的情况下出养孩子,同时附有探望权,这更接近民间送养。
二审判决中提到的几个判断标准值得注意:
送养的背景是否因现实困难而非盈利考虑;
双方是否签订正式的送养协议,表明真实的抚养意图;
接受方给付的钱财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明显超出感谢性质。
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尤其是钱款的“明显异常”,往往是司法机关判断是否存在“非法获利目的”的重要信号。
家庭困境与制度空白之间的夹缝
说实话,第一次看到类似案子时,我心里也有点拧巴:很多送养行为的出发点是无奈,而非犯罪。问题是,当下正规收养渠道门槛较高、流程复杂,不少人因不了解法律程序,在民间私下达成“送养”协议,这就埋下了风险。
一旦被认定为拐卖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法律后果会非常严重: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这种错误认定,往往就发生在当事人对“感谢费”的模糊理解上。
从刑拘到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双方往来的真实意图说明——如果没有及时保存或合理呈现,往往就会错失辩护机会。我们见过太多家属因为“等一等再找律师”,结果连澄清事实的机会都被时间带走。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因为不了解规则走错第一步。如果正在面对类似情况,可以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我们帮你看看关键是哪里,哪些证据可以留下。很多时候,只是理清法律边界,就能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结语:送养不是罪,但违法的边界很近
从一审到二审的改判,反映出司法对于“民间送养”的态度:只要没有非法获利目的、送养动机真实、收养行为合理,就不应以刑事罪名论处。但这不意味着民间送养就没有风险——一旦处理不当、涉及利益往来或中介介入,就可能被认定为拐卖行为。
对于陷入困境的父母,我能理解那种两难的心情。但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了解法律的底线。送养,是为了孩子找到更好的未来;而一旦跨过那道界线,事情会完全不同。
18年的刑辩历程告诉我: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合法,往往不在结果,而在动机与过程。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更多人明白那条界线究竟在哪——它确实很细,但必须足够清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