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确诊甲状腺癌后的拒赔风波
2020年,北京市民李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李女士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术。
确诊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难以接受: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调取李女士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有“甲状腺结节”的诊断记录。保险公司认为,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存在关联性,李女士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女士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健康信息?其未告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重要风险因素,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李女士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公司在该保险投保单列明的告知事项中表述为“是否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李女士回答为“否”。李女士虽于体检时发现甲状腺结节,但现有证据未显示李女士对其采取了治疗措施或定期进行复查。考虑到甲状腺结节的多发及常见性,其并不必然属于疾病范畴,故在保险公司未具体询问是否具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下,李女士并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结节的性质认定: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内分泌科专家意见,证明甲状腺结节在人群中极为常见,大多数为良性,与甲状腺癌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普通投保人,李女士难以认识到这一发现需要作为重大健康问题向保险公司申报。
因果关系的缺失: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未告知事项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甲状腺结节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对甲状腺结节病史进行具体询问。投保人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在保险公司未进行明确询问的情况下,未主动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与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考虑到甲状腺结节的多发及常见性,其并不必然属于疾病范畴,故在保险公司未具体询问是否具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下,李女士并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甲状腺结节是常见疾病,大多数为良性,与甲状腺癌无必然因果关系。
再次,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甲状腺结节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投保时的询问未涉及此项具体病史,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