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送货途中交通事故后的拒赔争议
2023年,天津某物流公司为其司机李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
2024年,李某在执行公司安排的送货任务途中,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李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该物流公司依法向李某家属支付了工亡赔偿金,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企业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保险责任范围限定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河北省某市境内,超出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区域限制条款是否属于有效免责条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区域限制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区域之外”为由拒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保险责任仅限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李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河北省,不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因此拒赔符合合同约定。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首先,区域限制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团队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合同中的“区域限制条款”并未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突出显示,投保过程中也无人向该物流公司解释该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其法律后果,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雇员系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伤害,应属保险责任范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执行公司安排的送货任务途中,属于“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保险公司以机械的区域限制为由,拒绝赔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严重违背了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目的。
第三,参照司法实践,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在类似案例中,上栗县法院曾审理一起雇主责任险纠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对于限制理赔范围的条款并未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亦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向投保人做出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第四,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理赔范围”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审理与判决
天津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区域限制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系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该物流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80万元(由公司转交遇难者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