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坠死亡,以高坠属于自杀为由拒赔寿险,君审律所在江苏省仪征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4/13 11:02:51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高坠身亡后的“自杀”疑云

2020年,江苏省的李先生(化名)作为家庭经济支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2022年,李先生于某日夜间从其居住的高层公寓不幸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介入,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多方调查,出具了《情况说明》,认定“排除刑事案件”,但对于是意外坠楼还是自杀,未作出明确结论

李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李先生高坠原因不明,不能排除自杀可能性,且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属于自杀免责期。根据保险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其死亡发生在两年内,且受益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死亡属于意外,故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自杀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死因无法由公安机关绝对明确的情况下,寿险理赔中“意外”与“自杀”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受益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建立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受益人主张意外身故,则需承担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的举证责任。由于无法100%排除自杀,故理赔条件不成就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认为,保险公司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错误地适用于民事保险理赔中,是对举证责任的滥用。律师团队采取了以下诉讼策略:

  1. 构建“意外”死亡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链:律师团队系统性地整合了所有对受益人有利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排除他杀、家属及同事证言证实生前无自杀倾向、现场环境分析(事发阳台护栏高度较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高层住宅发生的坠楼事件中,因失足、意外滑倒、突发疾病导致晕厥后坠楼等意外情况的概率远高于自杀)。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2. 实现举证责任的战略转移:律师团队向法庭强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我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使“意外坠楼”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此时,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自杀”这一积极主张,则必须由保险公司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死者系主动结束生命,例如遗书、生前明确的自杀言论、严重的精神疾病诊断等。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此类有力证据

  3. 论证保险公司的主张属于“主观臆测”: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完全基于“无法排除”的猜测,而非基于任何积极证据。这种以“可能性”为由拒赔的方式,实质上架空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受益人是极不公平的

法院审理与判决

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君审律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论述。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已能够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死者系意外高坠身故具有高度盖然性。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自杀事实,判决按意外事故赔付47万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