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部囊肿行开颅手术,以不属于良性脑肿瘤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陕西省西安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4/14 10:58:37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开颅切除脑囊肿后的理赔之争

2019年,西安市民陈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约定,“良性脑肿瘤”为保障责任之一,通常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并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的非恶性肿瘤”

2021年,陈先生因持续头痛、视力模糊入院,经核磁共振检查,发现其颅内有一个巨大的“蛛网膜囊肿”,已对周围脑组织及脑室造成明显压迫,并引发脑积水。为避免神经系统遭受不可逆损伤,医生为陈先生实施了“开颅囊肿切除术+脑脊液分流术”。术后,陈先生症状缓解。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良性脑肿瘤”的重疾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蛛网膜囊肿属于先天性发育异常,并非真性肿瘤,不符合良性脑肿瘤的定义”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疾病的病理名称能否决定理赔结果?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严格基于病理学定义:合同保障的是“肿瘤”,而囊肿是囊性病变,二者在组织起源和病理性质上不同,故不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只有病理学确诊的“真性肿瘤”才能获得理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一种在颅腔内形成占位、引起严重神经系统症状、且必须通过开颅手术这一重大治疗方式来解除压迫、挽救神经功能的颅内病变,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仅因其病理学名称不是“肿瘤”,就否定其作为重大疾病的实质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认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唯名论”的典型体现,完全忽视了疾病的临床严重性和治疗方式的重大性。团队采取了回归重疾险保障初衷的诉讼策略。

首先,论证疾病的临床严重性与治疗重大性完全吻合重疾特征。团队调取了陈先生完整的病历和影像学资料,清晰地展示了巨大囊肿对脑组织的严重压迫以及由此产生的脑积水和神经症状。团队强调,无论该占位性病变被称为“肿瘤”还是“囊肿”,其对患者生命健康构成的实质性威胁是相同的,其所必需的治疗手段——开颅手术——其创伤性、风险性和费用高昂程度也是完全相同的。重疾险保障的核心之一,正是这种“需要实施重大手术”的疾病状态

其次,运用“合理期待原则”挑战条款的局限性。团队向法庭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良性脑肿瘤”保障的合理期待,是基于“因颅内有严重病变而必须接受开颅手术”这一核心事实。当陈先生因颅内巨大占位病变而被迫接受开颅手术时,他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保险保障的范围。保险公司通过区分“囊肿”与“肿瘤”这一专业且细微的病理学差异来拒赔,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使得保障范围变得不可预测和不合理

第三,对合同条款进行目的解释与扩张解释。团队指出,合同条款中“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其目的在于界定一类“位于颅内、引起严重症状、需行开颅手术的良性占位性病变”。从医学实践和保障目的出发,“蛛网膜囊肿”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所描述的临床特征与治疗实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局限于最狭义的病理学层面,而应探求其保障本意

第四,援引“不利解释原则”进行法律攻坚。团队强调,对于“良性脑肿瘤”这一格式条款的范围是否包括具有同等严重性和治疗重大性的脑囊肿,存在解释上的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团队还邀请了神经外科专家出庭作证,证明开颅手术本身即为高风险治疗,符合重疾险“重大手术”的保障目的,同时指出保险公司条款对“良性肿瘤”的定义过于狭窄,违背行业共识

法院审理与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脑部囊肿的治疗风险及手术复杂性与良性脑肿瘤相当,保险公司条款排除此类情况缺乏医学依据。患者接受开颅手术已构成重大疾病治疗,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保险金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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