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未如实告知高血压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青岛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4/13 10:48:06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确诊肺癌后的拒赔风波

2019年,山东青岛的张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张先生基于自身认知均勾选“否”。2022年,张先生因持续咳嗽、胸痛入院,不幸被确诊为“肺鳞癌”,并接受了肺叶切除术

确诊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张先生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有“血压偏高”的记录,但并未确诊为高血压,也未曾因此就医服药。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高血压”病史,该事项属于重要健康异常,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本次肺癌保险金

争议焦点:高血压与肺癌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先生投保前的血压偏高记录,与本次确诊的肺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试图建立一个宽泛的联系:存在未告知的健康异常(血压偏高)→该异常属于心血管风险→故影响整体健康状况评估→影响承保决定→有权解约并拒赔。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前未经诊断和治疗的“血压偏高”记录,是否构成必须告知的“高血压病史”?即使构成未告知,该事项与所患“肺癌”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论证“血压偏高”不等于“高血压病”,且与肺癌无关联: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内科学权威资料,指出单次或偶尔的“血压偏高”记录,在临床意义上远未达到“高血压病”的诊断标准。更重要的是,清晰地阐述了“高血压”是心血管系统疾病,其病因、病理与呼吸系统的“肺癌”在医学上分属不同领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逻辑,相当于用心脏病的风险因素来拒赔肺癌,这在医学上是站不住脚的

  2. 紧扣“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律师团队强调,《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必须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直接关联。本案的保险事故是“肺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数年前的血压偏高记录是导致张先生罹患肺癌的原因。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肺癌的承保而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3.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与举证责任:律师团队指出,即使张先生当时告知了“血压偏高”,保险公司的核保决策最多是对心脑血管疾病责任除外,绝无可能因此拒保“肺癌”这一完全独立的疾病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为其“会影响承保决定”的主张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张先生未告知的“血压偏高”与其后罹患的“肺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实,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肺癌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付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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