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猝死后的理赔僵局
2022年,平顶山市民王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2024年某日,王先生在家中突然倒地,家属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时,王先生已无生命体征。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直接死亡原因一栏填写为“猝死”,但未明确具体病因。
处理后事期间,王先生的配偶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指出,“猝死”通常指因潜在疾病引发的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范畴,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事件,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焦点:猝死是否必然等于非意外?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死亡证明仅载明“猝死”而未明确具体病因时,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直接认定死因为疾病,并免除意外险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在医学上多与心脑血管疾病相关,属于疾病性死亡。受益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死因系意外(如外伤、中毒等),因此拒赔符合合同约定。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举证责任分配和医学定义的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猝死”不等于“疾病死亡”: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法医学和心血管内科专家意见,指出“猝死”是法医学中对死亡过程急促的描述,而非对病因的最终诊断。猝死可由心脏骤停、肺栓塞、脑出血等多种原因引起,其中部分原因属于意外事件(如药物过敏、中毒、中暑、窒息等)。仅凭“猝死”二字,不能直接推导出“因疾病死亡”的结论。
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益人已提交了合法的死亡证明,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疾病所致,属于免责事由,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申请尸检,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先生生前患有足以导致猝死的严重疾病,仅凭死亡证明上的“猝死”二字拒赔,属于举证不能。
保险公司的调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如果认为需要尸检才能确定死因,应当及时向家属提出。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尸检要求,导致死因无法进一步查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援引司法实践: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多地法院的类似判例,其中明确指出:在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猝死”为由拒赔意外险,但未能证明猝死系疾病所致,法院应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平顶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猝死”仅表明死亡发生的突然性,不能等同于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疾病范畴,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先生死于疾病,也未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死因难以确定,但无法排除意外因素的可能性。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