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受贿罪的新型“马甲”,很多人还没意识到

2026/04/16 09:23:59 查看32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主题是“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我仔细看了这五个案子,发现一个共同点:行贿受贿的方式,越来越像“正常生意”了。虚增交易环节、放贷收高息、低价锁定房产、投资拿固定收益、购买原始股……这些操作,如果只看表面,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市场行为。但法律穿透表象,看的是实质。

从“权钱交易”到“貌似交易”

传统的受贿,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界限相对清晰。但现在,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在努力给权钱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比如,王某某案中,他让请托的公司改变采购流程,从他妻子控制的公司走一道手,妻子公司什么都不用干,转手就赚取巨额差价。这看起来是“代理费”,但实质是,如果没有王某某的职权,这个代理机会根本不存在,差价就是好处费。

再比如黄某某案,银行行长借钱给企业老板,收了高利息。表面是民间借贷,但关键在于,他收的利息,比这个老板同期向其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还要高出一截。多出来的那一部分,不是市场定价,而是对他职务行为的“定价”。法律要打击的,正是这种隐藏在正常市场行为之下的利益输送。

法律如何穿透“马甲”看本质?

这些案例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判断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重点看几个核心要素:

  • 第一,看有无“实质经营”或承担“市场风险”。像王某某妻子那种空转的公司,或者何某某那种只拿固定收益、不担风险的投资,就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 第二,看“对价”是否异常。黄某某案中,超出市场最高利率的利息;蔡某某案中,仅付少量定金就锁定房产并获取全部增值收益,这些都属于明显不合理的对价。

  •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看利益与“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对应性。所有案例都强调,国家工作人员所获的利益,必须是因为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如果两者在时间上交织、在因果关系上明确,那么无论披着多么复杂的商业外衣,都难逃受贿罪的认定。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很多人在接受类似“商业机会”时,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走了合同、付了钱,就是干净的。但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审查的是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和权利义务对等性。

数额认定:从“形式”回归“实质”

这类案件另一个关键点是受贿数额如何认定。五个案例几乎一致地指向了“实际获利数额”。

这纠正了一个误区:不是看合同上写了多少优惠,而是看当事人最终实际拿到了多少好处。比如蔡某某案,他付了20万定金,最后实际获利500多万。这20万定金是他为了掩饰行为付出的成本,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因为整个“交易”本身就不是真实的购房行为。同样,在孙某某购买原始股的案件中,受贿数额是他卖出股票后的全部获利,需要扣除的仅仅是他最初的出资本金。

这种认定方式,体现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它关注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想非法占有什么,以及客观上最终得到了什么,而不是被那些精心设计的交易形式所迷惑。

作为在杭州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我关注这类指导案例,是因为它们清晰地划定了新型受贿行为的红线。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这意味着任何与职务相关联的“商业机会”都需要极度审慎,看似精妙的安排在法律面前可能不堪一击。对于律师而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的重点也必须深入到交易实质、主观故意和客观获利的具体环节中去,进行精细化辩护。

刑事案件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往往复杂。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的困扰,感到困惑,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风险究竟在哪里,以及当前最值得关注的方向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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