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辩护人的坚持与思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侦查阶段盲辩
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20天时委托介入辩护。通过多次会见以及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的核心——嫌疑人是否“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产品——证人与嫌疑人之间言词证据的针锋相对,嫌疑人始终否认明知,证人则称嫌疑人明知。在侦查阶段看不到证据,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它证据能够印证任何一方的说法不得而知。众所周知,公安阶段侦查人员能与辩护人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已是不易,至于证据情况,基本是无法告知。
二、审查逮捕阶段的博弈:认罪换不捕
案件依然按照惯例在刑拘30天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我约见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案件情况,在沟通中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这样一个立场:只要嫌疑人承认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这句话的分量,作为辩护人再清楚不过。嫌疑人当时已被刑事拘留,失去自由的压力与日俱增。对很多人而言,“认了就能出去”是一个极具诱惑的选择。更何况,不捕之后,案件走向可能趋于缓刑甚至不起诉——这是许多当事人和律师都愿意接受的“交换”。但是,检察官的态度让我评估了下证据,我在想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话,检察官没必要追求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再加上已经多次会见当事人,其坚决否认明知的情况,我认为对证据情况的评估应该不错。
但是,如果真的是证人和嫌疑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而没有其它证据佐证,那么证据的天平,在事实层面上并未向任何一方倾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脆弱的平衡往往会被“嫌疑人态度”这个变量轻易打破。如果嫌疑人违背真实情况去“认罪”,那么这份口供将成为后续程序中压倒一切的关键证据。即便将来想翻供,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困难重重。更根本的是,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不能引导当事人去做违背事实的供述——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底线,也是对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基本的负责。
三、辩护人的抉择:坚持证据裁判规则
谈了多年的证据裁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在积极运行,但是一部分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思维依然明显,口供为王的思想依然存在,所以不可避免的出现冤假错案。所以证据裁判规则是预防冤家错案的根基,换句话说在办案人员眼里,应当只是证据,没有所谓的事实,因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有差距的,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不可逆的,想追寻到客观事实就只有证据来印证。所以,关于嫌疑人本人是否明知这一关键要素,除了依靠证据,辩护人也无从判断。退一万步讲,即使嫌疑人本人明知,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构成犯罪,仍应当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而作为辩护人一名专业人员,责任便是客观理性的给当事人分析利弊,提供专业支撑。经过反复权衡,我做出了一个在当下看来并不“聪明”的决定:不劝说嫌疑人认罪。我没有给嫌疑人做工作告诉他:“认了就能出去”。相反,我向嫌疑人分析了在案证据情况:目前认定你明知的证据可能只有证人一方的言词,而你本人一直否认,双方各执一词,可能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检察官提出了认罪换不捕的条件,但这是否符合事实、你是否愿意接受,决定权在你,我会尊重你的选择。嫌疑人听后沉默了很久。他说:“王律师,我确实不知道,我不能认。”
那一刻,我知道这条路会很难走。不认罪,就意味着大概率继续羁押,案件的周期会拉长,嫌疑人要继续承受失去自由的代价。作为辩护人,我同样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当事人会不会后悔?家属会不会质疑我的判断?承办人会如何看待一个“不配合”的律师?但我也清楚地知道,如果我今天劝他认了不该认的罪,即便他出去了,我这一辈子都无法面对自己的职业良知。
四、信任的力量:嫌疑人与辩护人的相互配合
让我感动的是,嫌疑人和他的家属始终没有动摇。嫌疑人没有因为“认了就能出去”的诱惑而向我施压,也没有因为继续羁押的风险而对我产生怨言。他选择了相信我的专业判断——我们赌的不是运气,而是证据规则和司法底线。家属同样承受着巨大的焦虑。每次见面,我都会如实告知案件的进展和风险,从不承诺结果。他们听完后,只说一句:“王律师,我们相信你。”
这种信任,是我坚持下去的最大支撑。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有时比法律技巧本身更重要。正是这种信任,让我能够顶住压力,坚持按照证据说话的立场,而不是选择那条看似“务实”的认罪换不捕的路。
五、结果:不批捕、不起诉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个结果,不是因为嫌疑人认了罪,而是因为证据本身不足以证明“明知”。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在嫌疑人始终否认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捕的决定。后来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同样又有了认罪可以给缓刑的诱惑,依然顶住压力,从证据的证明能力入手,并且积极寻找有力证据证实不明知,最终找到强有力的聊天记录证实不明知,并将多份证据的证明资格否定,获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六、对司法环境的思考与建议
这起案件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深思。
第一,关于“认罪换不捕”“认罪换缓刑”的司法逻辑。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以认罪作为不捕的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认罪换缓刑,这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从效率角度而言,这种做法有助于快速突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但问题在于,当在案证据本就薄弱时,这种做法极易诱导无辜者作出虚假供述。一旦嫌疑人迫于羁押压力而“认罪”,后续的司法程序就很难再纠正这一错误。
第二,关于一对一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只有证人与嫌疑人言词证据对立的案件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基本原则。证明“明知”这一主观要件,不能仅凭另一方当事人的指认,而应结合交易方式、价格、来源渠道等客观情节综合判断。本案中,如果嫌疑人真的“明知”,为何没有价格明显偏低、交易方式异常等客观表现?这些问题是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的,而非将球踢给嫌疑人,让其用认罪来“补强”证据。
第三,关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 在这类案件中,辩护律师面临的诱惑和压力是双重的。一方面,当事人渴望自由,认罪换不捕或者认罪换缓刑,看似是“双赢”;另一方面,如果律师主动引导当事人作虚假供述,不仅是违规的,更是对当事人最根本利益的损害。辩护人的职责不是帮助司法系统“消化”案件,而是守住事实和法律的底线。这一角色定位,需要律师有足够的专业自信和职业勇气,更需要司法环境的尊重与包容。
六、结语
这起案件不大,但其中蕴含的法理与人情,却值得反复咀嚼。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自己不能改变每一个案件的走向,也无法保证每一个当事人都能获得理想的结果。但我可以保证的是:我永远不会劝说一个无辜的人认罪,永远不会用当事人的自由和尊严去换取所谓的“务实结果”。
感谢这位当事人的信任,也感谢检察机关最终依法作出的决定。希望我们的司法环境能够越来越成熟,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证据和良知的检验,让辩护人不必在“认罪换自由”与“坚守事实”之间艰难抉择——因为这本不应该是选择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