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争议:两年的“抗辩期”已过,保险公司还能翻旧账吗?
客户杨先生于2020年1月投保重疾险,保额70万元。投保时,其曾于2018年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但投保时未主动告知。2022年6月(合同生效已超两年),杨先生确诊甲状腺癌,行手术切除。
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结节记录,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该结节与本次癌症直接相关”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二、泽良策略:以《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为武器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未如实告知”所困,而是精准锁定两年“抗辩期”的法律后果。
核心论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拒绝赔付。
我们向法庭阐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于2020年1月生效,确诊发生在2022年6月,已满两年。即便杨先生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更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长期保单稳定性的基石。
我们向法庭强调:不可抗辩条款旨在防止保险公司在收取多年保费后,利用投保人的微小过失或非故意隐瞒来逃避赔付责任。除非投保人存在故意欺诈且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两年后保险公司必须赔付。本案中,杨先生未告知3类结节(绝大多数良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欺诈。
三、胜诉结果:法院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判决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属实,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7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两年,是法律给保险公司的“追诉期”,也是给投保人的“安全港”。超过两年,保单就是“铁打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