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良性脑肿瘤”:未开颅,未做伽马刀,保守治疗赔不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疾病严重程度”抗辩胜诉,获赔50万元

2026/05/15 17:25:57 查看7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一、理赔争议:垂体瘤压迫视神经,医生说开颅风险高,保守治疗,保险公司不赔

 

客户孙女士因持续头痛、视力模糊就医,MRI确诊垂体腺瘤(良性脑肿瘤),肿瘤已压迫视交叉。医生评估后认为:开颅手术风险高(年龄大、基础病多),且肿瘤未急迫到必须手术,建议药物治疗及定期随访。孙女士未接受开颅或放疗。

 

申请重疾险理赔50万元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良性脑肿瘤须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为由,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疾病本身严重性替代治疗方式为核心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未手术的表象所困,而是从重疾险的保障本质——补偿严重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出发。

 

核心论点:良性脑肿瘤的严重性不应以是否愿意或能够承受开颅手术为标准。

 

我们向法庭阐明:孙女士的垂体腺瘤已产生明确的压迫症状(视力障碍、头痛),具有临床治疗必要性。选择保守治疗是医生基于其身体条件的合理决策,而非疾病不严重。如果必须选择开颅才能获赔,等于迫使高龄或体弱患者冒险手术,违背医学伦理和患者利益。

 

合同条款的治疗方式限定应予突破。

 

我们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判例: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选择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合同约定的疾病。当疾病本身已达到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应由医生和患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险不应越俎代庖

 

神经外科专家意见:肿瘤位置和压迫程度决定严重性。

 

专家出具意见:垂体腺瘤压迫视交叉若不干预,可导致永久性视力损害甚至失明。该疾病的严重性不亚于已行开颅的脑瘤患者。合同条款将保障限定于开颅者,缺乏医学合理性。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疾病严重即应赔付,治疗方式不设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所患良性脑肿瘤已引发明确临床症状,符合重疾险对良性脑肿瘤的医学定义。合同以特定治疗方式作为理赔前提,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5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不开颅,不意味着不严重。保险保障的是生了什么病,不是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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