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通俗地说,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对其不予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能不能取保”往往是刑事案件中最为关切的问题,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视角,系统梳理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禁止情形、申请流程及期间义务,既为专业人士提供参考,也帮助普通公众准确理解这一制度。
一、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适用条件)、第六十八条(保证方式)、第六十九条(保证人条件)、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义务),以及第八十一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标准)。在政策层面,“少捕慎诉慎押”已成为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其核心要求是坚持“取保优先”原则,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能动用逮捕措施。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一表述将取保候审从“可以”向“应当”推进,体现了对人身自由权的充分尊重。
二、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是取保候审最基础的适用情形。由于此类罪行的法定刑较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一般无需采取羁押措施。例如,危险驾驶罪(可能判处拘役)、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罪等,均属于此类。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此类情形需要办案机关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关系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会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逃跑或自杀等,这也是实务中最需要律师着力论证的情形,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论证是否充分,往往直接决定能否取保成功。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新规进一步细化,“严重疾病”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执行,“生活不能自理”参照《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拘留或逮捕的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尚未终结时,为避免超期羁押,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取保候审,以下情形一般不得取保候审:
(一)累犯
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二)犯罪集团的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核心人员。
(三)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此类人员具有明显的对抗侦查倾向。
(四)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禁止适用存在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形,仍可依法取保候审,这一例外条款为特殊情况下的人道主义考量留出了空间。
四、保证方式
决定取保候审的,办案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并用。对于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一)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的核心义务是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人为五百元),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被取保候审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解除取保候审时可凭相关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新规还增加了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通知银行转账退还的方式,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
五、申请与决定流程
(一)申请主体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实务中,由辩护律师代为申请最为常见,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从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等维度系统论证符合取保条件。
(二)审查与决定
办案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一般应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被取保候审人需签署相关文书,知悉并承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
(四)不同阶段的审查重点
取保候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审查重点有所不同,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核心审查要素是“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再次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上,还会重点考量“案件证据充分性”和“悔罪表现”,律师此时可查阅全部案卷,若发现证据不足、罪名存疑,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相对更高。
六、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与违规后果
取保候审不等于“没事了”,被取保候审人须严格遵守以下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办案机关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酌定义务: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情节严重的,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对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实务中,因违规而被撤销取保、转为逮捕的案例并不鲜见。
七、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法律规范和实务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即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论证,争取在“黄金救援期”内实现取保;
第二,系统收集并提交有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无前科证明、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证明、家庭抚养情况说明、病情诊断书、赔偿谅解协议、退赃退赔凭证等。这些材料有助于向办案机关呈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事实基础;
第三,积极促成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在律师见证下进行认罪认罚,是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提高取保成功率的重要方式;
第四,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务必规范自身行为,保持通讯畅通,随传随到,避免因疏忽违规而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甚至被重新羁押。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并非案件的终结,最终判决结果还需视案件证据和情节而定。
结语:取保候审制度蕴含着现代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与诉讼效率的双重价值追求。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推进,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执行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作为律师,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作为当事人和家属,要了解这一制度的基本规则,配合律师做好申请工作,遵守取保期间的各项义务,方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