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部门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一、事件概述
2026年6月18日18时许,某县某校学生代某(女,12岁)、刘某某(女,13岁)在校外对同校学生张某某(女,12岁)实施掌掴等欺凌行为,现场视频显示,两名女生轮番对受害女生扇打耳光,过程被附近群众拍下并在网络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县迅速成立由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代某、刘某某进行调查,并督促学校、监护人履行监管责任。
目前,代某、刘某某及其监护人已向张某某诚恳道歉,调查组已安排专人对张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工作。
二、新法背景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新法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以专门条款明确划定了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介入的权利。新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事件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社会评价,都应当置于这一全新法治框架下审视。
三、法律责任
校园霸凌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三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年龄不再是“挡箭牌”
长期以来,社会对校园欺凌存在一种错误认知,即“未成年人违法不担责”“他还是个孩子”,新法对此作出了根本性调整。
新法对行政拘留的执行规则作出关键修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适用拘留处罚。这一调整释放出鲜明信号: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绝非无底线的纵容。
具体到本次事件,代某(12岁)、刘某某(13岁)因未满14周岁,暂不适用行政拘留,但新法同时规定,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同步落实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警示教育、心理干预、专门学校矫治等。“不拘留”不等于“不处理”,“不处罚”不等于“不追究”。此外,若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即便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仍可依据新法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这意味着,低龄不再是违法行为的“免责金牌”。
(二)民事责任:监护人必须为“监护缺位”买单
校园欺凌首先构成民事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代某、刘某某对张某某实施的掌掴行为,侵害了张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受害人张某某有权主张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未成年学生犯错,家长必须为监护缺位买单。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初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多名涉案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这提醒所有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虽然事件中的掌掴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必须明确,校园霸凌绝非“小事一桩”,情节严重的欺凌行为完全可能触犯刑法。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类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若施暴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反复侮辱、殴打他人,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则可能触及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身份从来不是刑事责任的“免罪牌”。
四、学校的责任认定
事件发生在校外,但学校是否完全没有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压实了学校的报告与处置责任——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却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将被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处分。即便欺凌发生在校外,学校仍负有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某县联合调查组明确要求学校履行监管责任,正是对这一法律要求的落实。
五、结语
该起校园霸凌事件绝非孤例,每当类似事件曝光,公众的愤怒往往聚焦于“为何只有道歉”“为何不拘留”等问题,作为一名律师,笔者认为:
第一,道歉不是终点,而是起点。道歉是认错态度的表达,但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止步于此。行政处理、民事赔偿、矫治教育应当同步推进。
第二,低龄不是“护身符”,而是“警示灯”。新法已经明确,年龄不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对于未达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措施同样具有强制性。
第三,校园欺凌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是第一道防线,学校是重要阵地,法律是最后保障,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要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介入,司法机关要公正裁判。
第四,受害者要勇于维权。遭遇欺凌时,人身安全第一,但事后一定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必要时寻求警方帮助,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武器,沉默只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
本次事件的妥善处理,有赖于法治精神的贯彻实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暴力低头,让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