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律师:某县校园霸凌事件评析

2026/06/22 09:29:42 查看32次 来源:储博刚律师

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部门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一、事件概述

2026年6月18日18时许,某县某校学生代某(女,12岁)、刘某某(女,13岁)在校外对同校学生张某某(女,12岁)实施掌掴等欺凌行为现场视频显示,两名女生轮番对受害女生扇打耳光,过程被附近群众拍下并在网络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县迅速成立由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代某、刘某某进行调查,并督促学校、监护人履行监管责任。

目前,代某、刘某某及其监护人已向张某某诚恳道歉,调查组已安排专人对张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工作。

二、新法背景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新法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以专门条款明确划定了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介入的权利。新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事件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社会评价,都应当置于这一全新法治框架下审视。

三、法律责任

校园霸凌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三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年龄不再是“挡箭牌”

长期以来,社会对校园欺凌存在一种错误认知“未成年人违法不担责”“他还是个孩子”新法对此作出了根本性调整。

新法对行政拘留的执行规则作出关键修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适用拘留处罚。这一调整释放出鲜明信号: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绝非无底线的纵容。

具体到本次事件,代某(12岁)、刘某某(13岁)因未满14周岁,暂不适用行政拘留但新法同时规定,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同步落实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警示教育、心理干预、专门学校矫治等。“不拘留”不等于“不处理”,“不处罚”不等于“不追究”。此外,若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即便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仍可依据新法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这意味着,低龄不再是违法行为的“免责金牌”。

(二)民事责任:监护人必须为“监护缺位”买单

校园欺凌首先构成民事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代某、刘某某对张某某实施的掌掴行为,侵害了张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受害人张某某有权主张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未成年学生犯错,家长必须为监护缺位买单。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初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多名涉案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这提醒所有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虽然事件中的掌掴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必须明确校园霸凌绝非“小事一桩”,情节严重的欺凌行为完全可能触犯刑法。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类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若施暴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反复侮辱、殴打他人,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则可能触及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身份从来不是刑事责任的“免罪牌”。

四、学校责任认定

事件发生在校外,但学校是否完全没有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压实了学校的报告与处置责任——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却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将被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处分。即便欺凌发生在校外,学校仍负有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某县联合调查组明确要求学校履行监管责任,正是对这一法律要求的落实。

五、结语

该起校园霸凌事件绝非孤例每当类似事件曝光,公众的愤怒往往聚焦于“为何只有道歉”“为何不拘留”等问题作为一名律师,笔者认为:

第一,道歉不是终点,而是起点。道歉是认错态度的表达,但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止步于此。行政处理、民事赔偿、矫治教育应当同步推进。

第二,低龄不是“护身符”,而是“警示灯”。新法已经明确,年龄不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对于未达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措施同样具有强制性。

第三,校园欺凌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是第一道防线,学校是重要阵地,法律是最后保障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要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介入,司法机关要公正裁判。

第四,受害者要勇于维权。遭遇欺凌时,人身安全第一,但事后一定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必要时寻求警方帮助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武器,沉默只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

本次事件的妥善处理,有赖于法治精神的贯彻实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暴力低头让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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