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人民警察“扫赌”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实务辩护要点

2026/06/26 16:56:02 查看22次 来源:储博刚律师

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部门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引言近年来,冒充人民警察以“抓赌”“扫赌”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行为人利用参赌人员惧怕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身着仿制警服、携带警用装备进入赌博场所,以“没收赌资”“罚款”等方式获取财物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且因冒充人民警察而依法从重处罚。  

然而,罪名的准确认定、情节的轻重判断以及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均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从实务角度梳理该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辩点一:审查“冒充”行为是否具备“行骗”意图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冒充”行为,还要求有“行骗”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只是为了“过把瘾”或出于虚荣心吹牛,并未利用该身份开展社会活动、谋取不法利益,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扫赌”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有主动冒充警察的行为。若行为人仅身着类似警服的衣物,但未主动宣称警察身份,也未以警察身份实施没收赌资、罚款等行为,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辩点:审查是否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根据相关司法文件,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但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仅以警察身份使参赌人员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并未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抢”,招摇撞骗罪的显著特征是“骗”参赌人员不敢反抗的心理,源于对人民警察的畏惧,而非来自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案卷中是否有暴力、胁迫的证据,若无,则应坚持招摇撞骗罪的定性。

辩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招摇撞骗罪设有两档法定刑:一般情节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属于一般情节范围内的从重,而非“情节严重”的升格情形。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通常从以下维度考量:被冒充人员的身份职级、骗取财物的数额和非法利益的性质、受害结果、行为次数等。

辩护律师应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第一,涉案金额不宜直接等同于“情节严重”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并不当然等同于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即使涉案金额较大,若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仍应认定为一般情节

第二,行为次数需达到“多次”标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三次或三次以上构成多次招摇撞骗行为若行为人仅实施一次“扫赌”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审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通常还包括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等情形若无此类后果,不应升格量刑。

辩点四:积极争取自首、坦白情节的认定

即便罪名定性无法改变,量刑阶段仍有充分的辩护空间在冒充警察“扫赌”类案件中,部分行为人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辩点五: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类案件中具有重要适用价值退赃退赔不仅直接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衡量行为人悔罪态度的重要指标。

辩点六:准确区分主从犯,争取从犯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者系主犯,作用较小者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若仅为望风、开车等辅助性角色,应积极争取从犯认定。

辩点:对言词证据进行精细化质证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高度依赖言词证据辩护律师应从以下角度进行质证:

第一,审查“冒充”故意的证据是否充分。若行为人仅系辅警,身着制服出现在赌博现场,但未主动宣称警察身份,能否认定其具有冒充的故意?有案例显示,辅警身着制服、携带警用设备出现在赌博现场,虽未明说“警察抓赌”,但现场情形足以使参赌人员产生错误认识,仍可认定为冒充行为。但辩护律师仍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误认为警察?是否存在合理的辩解?

第二,审查“冒充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基于冒充身份获取不法利益若财物的取得与冒充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则可能不构成本罪。例如,若财物系参赌人员主动遗弃,行为人捡拾后私分,能否认定为“基于冒充身份取得财物”?对此有观点认为,参赌人员基于“警察抓赌”的错误认识而不敢捡拾,行为人与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审查证据链是否完整。若控方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冒充行为”“行骗意图”“法益侵害”(如无被害人证言、无虚假证件、无利益获取记录),则因证据不足应主张无罪。

结语冒充人民警察“扫赌”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案件,在罪名定性、情节认定和量刑辩护三个层面均存在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应当精准把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严格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充分运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从犯等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精细化质证言词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赌博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参赌人员遇到自称警察“抓赌”的人员时,应保持警惕,要求对方出示人民警察证等有效证件,并及时拨打110核实。同时,任何公民发现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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