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认定: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主体身份辩护策略

2026/05/22 22:21:18 查看130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聚众斗殴罪的追诉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这是聚众斗殴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专业的人聚众斗殴罪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这一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刊发的理论文章进一步指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临时纠集到场,事前无预谋、无策划;斗殴过程中仅实施轻微推搡行为,未持械、未主动攻击他人;全程处于被动、消极参与状态,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一、主体身份辩护的实战策略

在聚众斗殴罪案件中,主体身份辩护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策略。赵飞全律师总结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当事人的参与方式。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被纠集?有无参与事前策划和组织?对于被临时纠集、事前无预谋的当事人,应主张不属于积极参加者。根据司法解释,“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但临时被纠集者,若未在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第二,审查斗殴中的行为表现。是否持械?是否主动攻击他人?是否造成伤害后果?对于仅实施轻微推搡、未持械、未造成伤害的当事人,应主张不属于积极参加者。

 

第三,审查主观动机。是出于争霸、报复动机,还是因碍于情面被动参与?主观恶性较小的,应争取从宽处理。

 

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路径

在聚众斗殴多人参与案件中,应严格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聚众斗殴罪是指拉B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专业的人聚众斗殴罪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个别化”辩护原则,通过证据还原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真实位置。对于被动参与者、情节较轻者,应坚决主张不起诉。根据最高检研究,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区分应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不能因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就一概认定二者均为主犯;也不能必然划分主从犯。

 

三、主从犯区分的司法实践

根据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从犯认定标准包括:次要作用——参与部分斗殴行为但未主导事件发展;辅助作用——提供工具、场地或充当望风等非直接暴力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对犯罪后果的实际作用及主观故意程度是关键。

 

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聚众斗殴罪指控,特别是案件中存在被动参与、情节较轻情形的,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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