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脑部囊肿开颅手术,保险公司称“不属于良性脑肿瘤”
西安市的某女士多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明确将“良性脑肿瘤”列为重大疾病,并约定须经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后某女士因反复头痛、恶心、视力模糊到医院就诊,头颅磁共振(MRI)检查发现颅内占位,诊断为“颅内表皮样囊肿(又称胆脂瘤)”。该囊肿体积较大,压迫周围脑组织和视神经,医生建议手术切除。某女士接受了开颅显微镜下囊肿全切术,术后病理报告证实为“表皮样囊肿(良性)”。手术顺利,某女士术后恢复良好。
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认为自己所患的脑部良性病变且接受了开颅手术,完全符合“良性脑肿瘤”的理赔条件。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她大失所望。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对“良性脑肿瘤”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指脑膜瘤、垂体瘤、听神经瘤等特定类型的肿瘤,而“表皮样囊肿”属于先天性囊肿,不属于“肿瘤”,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因此,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某女士感到困惑:自己做了开颅手术,病理报告写着“良性”,为什么保险公司却不赔?她翻看合同发现,合同中确实列举了几种典型的良性脑肿瘤,但没有明确排除表皮样囊肿。她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释过于狭隘,于是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挑战“良性脑肿瘤”定义的机械适用与明确说明义务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合同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对“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和列举,实质上是对保障范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解释清楚哪些脑部良性病变属于保障范围、哪些不属于。某女士表示,投保时业务员只说“脑瘤可以赔”,从未提及“表皮样囊肿不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性条款对陈先生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对“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存在模糊性。虽然列举了几种典型肿瘤,但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或“如……等”的表述,并未明确排除表皮样囊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某女士认为,凡是在颅内发生的、需要开颅手术的良性占位性病变,都应属于“良性脑肿瘤”的范畴。这种解释符合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应当被采纳。
医学本质与保险保障的平衡:表皮样囊肿虽然是先天性囊肿,而非典型的“肿瘤”,但其临床行为与良性肿瘤相似:它会缓慢增大、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统症状,需要开颅手术切除,术后可能复发。患者承受的开颅手术风险、术后康复过程与良性脑肿瘤患者无异。保险公司以“囊肿不属于肿瘤”为由拒赔,忽略了患者的实际痛苦和治疗必要性。律师团队主张,应当根据疾病的实质(是否需要开颅手术、是否危及生命/健康)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非拘泥于“肿瘤”二字。
开颅手术本身就是重大事项:某女士接受的是开颅手术,无论病变性质如何,开颅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创伤极大的手术。许多重疾险合同将“开颅手术”单独列为一项保障责任(如“脑外科手术”“开颅手术”等)。律师团队审查了某女士的保险合同,发现其中虽然未单独列明“开颅手术”,但“良性脑肿瘤”条款中包含“须接受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的条件。某女士已满足手术条件,保险公司不应再在疾病类型上设限。
参考司法实践:近年来,涉及颅内囊肿(如蛛网膜囊肿、表皮样囊肿、胶样囊肿)开颅手术的理赔纠纷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趋向于保护被保险人。许多法院认为,只要病变是良性的、需要开颅手术的,就应当认定为符合“良性脑肿瘤”的保障精神,或者按“开颅手术”进行赔付。律师团队收集了多份类似案件的胜诉判决,作为本案的参考。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16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就“良性脑肿瘤”不包括表皮样囊肿这一限制向某女士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效力。同时,某女士因颅内占位接受了开颅手术,手术风险大、创伤重,符合一般公众对“重大疾病”的认知。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某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康复和定期复查,她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她表示:“开颅手术这么大的事,保险公司还说不赔,幸好有律师帮我们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