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员工因交通事故身故,保险公司称“不在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场所”
天津市某物流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某日,该公司司机在完成当日运输任务后,驾驶公司车辆返回家中。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师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
师傅的家属向物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物流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出了拒赔决定。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师傅发生事故时,已结束当日工作,正在回家途中。虽然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合同对“上下班途中”有严格定义:必须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保险公司认为,师傅当天的工作任务在下午3点就已经完成,而事故发生在下午5点,中间有两个小时的时间差,无法证明其一直在合理路线上回家;此外,保险公司怀疑师傅可能去办私事,因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80万元雇主责任险保险金。
师傅的家属和物流公司均无法接受:师傅确实是下班回家,只是途中可能因为堵车、加油或稍作休息而延迟,这完全正常。保险公司以“时间不合理”为由拒赔,过于苛刻。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家属和物流公司共同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聚焦“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与举证责任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上下班途中”应从宽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实践,“上下班途中”应当作合理理解,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且目的是上下班,就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师傅完成工作后开车回家,路线是通常的回家路线,时间相差两小时并不构成不合理——可能因为交通拥堵、车辆加油、短暂休息或处理个人紧急事务(如买药、接孩子等)而产生延迟。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师傅是去办与下班无关的私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律师团队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时间、路线、目的等因素,不能机械地以“时间长短”否定。
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主张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周师傅偏离了合理路线或在非合理时间从事了与下班无关的活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时间差”就推定不属于责任范围,缺乏直接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监控、证人证言等)。在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如果存在模糊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将“合理时间”解释为包括因正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适度延迟,符合公平原则和一般人的认知。
雇主责任险的保护目的: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雇主对员工工伤的赔偿责任。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以苛刻的标准排除此类情形的保障,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参考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普遍采取宽松态度。例如,员工下班途中绕道买菜、接送孩子等,只要不严重偏离路线,仍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师傅存在严重偏离或长时间办私事,其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80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师傅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虽有一定时间延迟,但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了与下班无关的活动,应当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或受益人)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80万元。
师傅的家属拿到了这笔赔偿,缓解了失去顶梁柱后的经济困境。物流公司也因保险赔付而免于自担赔偿责任。家属对君审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