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肺移植手术后,保险公司称“投保前有既往症”
平凉市的某女士多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明确将“重大器官移植术”列为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包括肺移植。某女士患有严重的间质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病情逐年恶化,药物治疗无效,最终在专业医院接受了单肺移植手术。手术成功,但医疗费用高达数十万元,家庭经济负担沉重。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希望获得保险金用于术后抗排异治疗和康复。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某女士在投保前曾因“间质性肺炎”在医院就诊,并有相关检查记录。保险公司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肺部疾病”为由,拒绝赔付,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某女士投保前已患有肺部疾病,该疾病属于“既往症”,且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某女士感到十分冤枉:自己投保时确实有轻微的间质性肺炎表现,但当时并未确诊为特发性肺纤维化,医生也说不严重,自己也没当回事。投保后病情才逐渐加重,最终需要移植。她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没有道理,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就是肺移植,而移植的原因正是当初那个“小毛病”的恶化。在咨询了专业人士后,某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聚焦“因果关系”与“未如实告知的严重程度”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肖园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只有在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公司才能拒绝赔付。本案中,某女士投保前确实存在间质性肺炎(既往症),该疾病正是后来发展为终末期肺病、需要肺移植的根本原因。从因果关系上看,未告知的既往症与保险事故(肺移植)之间存在直接联系。这一点对某女士不利。但律师团队从另一个角度突破: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对于早期的、轻微的间质性肺炎通常如何处理?如果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大概率会“除外承保”(即免除肺部疾病相关责任),但某女士投保的重疾险是否包含肺移植保障?如果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直接拒保或附加免责条款。律师团队需要论证:即使某女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一定会拒保,或者即便拒保肺移植责任,也不影响其他重疾保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是解除整个合同,而非仅免除肺移植责任。律师团队主张,未告知的轻微间质性肺炎并不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整个合同,因此不能解除合同并拒赔。
投保人的主观认知:某女士投保前虽有就诊记录,但医生当时诊断并不严重,也未明确告知“这会发展成需要移植的重病”。某女士作为一个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预见到该病未来的严重性。她没有隐瞒的故意,最多属于重大过失。而重大过失下的未如实告知,也需要满足“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条件。虽然本案中因果链明确,但律师团队主张应综合考虑投保人的认知能力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实践。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既往症可能导致未来移植手术被拒赔”这一重要后果向某女士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责条款(包括既往症免责)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该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的核保实践:对于早期、轻度的间质性肺炎,多数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是“延期承保”或“除外肺部疾病”。但某女士的病情在投保后多年才发展为需要移植,且保险合同明确保障肺移植。律师团队主张,即便某女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最合理的处理方式是“肺部疾病除外”,而非拒保整个重疾险。因此,保险公司解除整个合同的做法过当,其拒赔理由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肺移植手术进行赔付,或至少按比例赔付。
合理期待原则:投保人购买重疾险,尤其是包含器官移植保障的产品,其合理期待是:如果未来真的需要器官移植,无论病因是投保前就有的轻微病变还是投保后新发的疾病,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某女士投保前的间质性肺炎是客观存在的,但该病从早期无症状到终末期需要移植,经历了数年时间,投保时他无法预知这一结果。法院应当保护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备位主张:按比例赔付:鉴于因果关系的存在,律师团队在诉讼中提出了备位主张:即便认定某女士未如实告知存在过错,法院也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例如50%-70%)赔付肺移植保险金,而非全额拒赔。这为法院提供了折中方案。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35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解除整个合同并全额拒赔不当。法院认为,某女士未如实告知的间质性肺炎与后续的肺移植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但其主观上无故意,且未告知行为并非极其严重。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如果如实告知就会拒保整个合同。考虑到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保险金额的全部或大部分,视合同约定)。某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抗排异药物和康复治疗,她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