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2026/05/27 09:51:14 查看11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涉案金额通常极高、专业性极强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公司从事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只是按照工作职责处理了单据,就不构成犯罪。第二,涉案税额的认定——骗取了多少退税款,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第三,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假报出口的组织者、策划者,还是只是被指使制作单证、处理账目的普通员工,这直接决定了主从犯的认定和量刑的轻重。第四,是否有自首、全额退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骗取出口退税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巨额税款和复杂的事实认定。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公司业务员被老板指使制作虚假报关单据——论证主观不明知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骗取出口退税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查某是辽阳某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两年,负责制作出口报关的单据和发票。她的老板长期以“公司出口业务需要”为由,让她按照老板提供的数据制作报关单、外贸合同和装箱单。查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制作了这些单据,从未怀疑过这些业务的真实性。后来海关在稽查中发现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与实际出口的货物不符,存在“假报出口”骗取退税的问题。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公司老板和查某立案侦查。

查某被刑事拘留后非常害怕。她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的普通工人,供她上完大学好不容易找了这份工作。她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公司是在骗取出口退税——她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制作单证,老板让她怎么做她就怎么做,从来没有想过这些业务是假的。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查某主观上不明知公司从事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

第一,证明查某的工作内容纯属被动执行。查某在公司的工作是制作报关单证,所有数据全部由老板提供,她没有参与过任何业务的洽谈、没有见过任何客户、不知道货物的真实情况。她制作的每一份单证都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没有自己编造过任何数据。

第二,证明查某对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毫不知情。公司的退税申报全部由老板和财务人员操作,查某从来不接触退税申报流程,不知道公司申报的出口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她只是一个普通的业务员,对公司的整体运作模式没有全面了解。

第三,证明查某的工资是固定的业务员薪资,没有从骗取出口退税中获得任何额外利益。她的工资与公司的退税金额完全无关,骗取的全部退税款由老板支配使用。

第四,证明查某在得知真相后主动配合调查。她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知道的全部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查某主观上不明知公司从事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缺乏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查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查某被释放后重新找了份工作。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骗取出口退税而参与。查某只是按照老板指示制作单证,对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毫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二】民营企业主假报出口骗取退税——全额退缴税款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骗取出口退税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萧某是辽阳某纺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他的公司主要做服装出口业务,经营多年。某年公司经营出现了困难,订单减少、利润下滑。萧某为了弥补亏损,通过虚报出口货物数量、伪造出口报关单的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三十余万。海关在后续稽查中发现了问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萧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假报出口骗取退税的全部事实。他的妻子在公司帮忙管账,两人有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儿子。萧某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做了十几年出口生意,一直规规矩矩,这次是因为公司实在困难才铤而走险。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全额退缴税款这两个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争取缓刑。

第一,固定萧某的自首情节。萧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自首过程。

第二,指导萧某家属全额退缴税款。萧某的妻子筹措资金,将三十余万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全额退缴到办案单位指定账户。国家税款损失全部追回。

第三,论证萧某骗取退税的动机是公司经营困难。萧某的公司有真实的出口业务基础,不是专门为骗取退税而设立的空壳公司。他是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主观恶性与专门的骗税团伙有本质区别。

第四,论证萧某系初犯偶犯。萧某的公司在案发前一直合法经营,从未有过任何违规记录。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萧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萧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中,自首加全额退缴税款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萧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他的积极退缴和认罪悔罪态度为他争取到了缓刑。

【案例三】公司财务被老板指使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骗取出口退税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裴某是辽阳某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她的老板长期以“公司退税需要”为由,指使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口单据,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裴某知道这样做有问题,她多次向老板表达过担忧,但老板反复以“出了事我负责”“不按我说的做就换人”为由施压。她不敢违抗老板的指令,只能按照老板的要求继续虚开发票和伪造单据。公司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高达数百万。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了问题,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老板和裴某立案侦查。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老板指使虚开发票、伪造单据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老板下达指令的聊天记录。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裴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和立功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裴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是公司老板,下达虚开发票和伪造单据指令的是老板。裴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进行了财务操作。她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裴某是在职业压力下违心服从。裴某曾多次向老板表达过担忧,但老板反复以“出了事我负责”“不按我说的做就换人”为由施压。裴某是公司财务人员,月薪几千块,不敢违抗老板的指令。

第三,论证裴某没有从骗取出口退税中获得超额利益。裴某的工资是固定的财务薪资,没有从骗取的国家退税款中分得任何额外报酬。骗取的全部退税款由老板支配使用。

第四,固定裴某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裴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还提供了老板下达指令的聊天记录,为公安机关认定老板作为主犯提供了关键帮助。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恳请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裴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主犯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虚开发票、伪造单据的财务人员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立功,为减轻处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被指使制作单证的普通员工如果确实不知情,不构成犯罪。第二,涉案税额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被老板指使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是从犯。第四,全额退缴税款挽回国税损失是从宽处理的最重要筹码。第五,自首、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骗取出口退税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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