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市场经济中同行竞争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捏造”了虚伪事实——如果散布的内容基本属实,或者只是对真实情况的主观评价,不构成捏造。第二,是否“散布”了虚伪事实——如果只是私下讨论、没有公开传播,不构成散布。第三,是否“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损失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不构成犯罪。第四,是否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损害商业信誉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同行竞争中的言论边界。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消费者在网上发帖批评某品牌产品质量——论证不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卜某是辽阳本地一名普通消费者。他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某知名品牌的电饭煲,使用不到两个月就出现内胆涂层脱落、煮饭糊底等质量问题。他联系售后要求维修或退换,售后以“人为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他的诉求。卜某非常气愤,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发帖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帖子中写到“某某品牌电饭煲质量太差了,两个月就坏了,售后态度极其恶劣,大家千万别买”。
该品牌公司发现这些帖子后,认为卜某捏造事实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卜某立案侦查。卜某辩称自己说的都是亲身经历,没有捏造任何事实,内胆涂层确实脱落了,售后也确实拒绝了他的诉求。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卜某的行为不构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第一,证明卜某所述内容基本属实。卜某保留了购买记录、产品照片和与售后沟通的聊天记录。照片清晰显示了电饭煲内胆涂层的脱落情况。聊天记录显示售后确实以“人为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他的诉求。他发帖的内容是真实经历的如实陈述,没有凭空编造。
第二,论证卜某的言论属于消费者的正常评价。消费者有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价,即使评价带有情绪化的措辞如“质量太差了”“大家千万别买”,这属于主观感受的表达,不是捏造事实。
第三,证明卜某没有以此牟利。卜某发帖不是为了要挟品牌方给予赔偿,不是受竞争对手指使,只是作为普通消费者发泄不满和提醒其他消费者。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卜某所述内容基本属实,不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卜某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捏造事实”和“如实陈述”。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负面评价,只要内容是真实的、有事实依据的,就不构成犯罪。情绪化的措辞不等于捏造事实。
【案例二】装修公司老板在网上发帖诋毁同行——全额赔偿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损害商业信誉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和某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装修公司。他的公司与同一条街上另一家装修公司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双方多次因为争夺客户发生口角。某天和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匿名的装修避雷帖子,帖子内容没有点名,只是说“某条街上某家装修公司偷工减料”。和某觉得这是个打击竞争对手的好机会,就在这条帖子的评论区添油加醋地补充了大量虚假内容,说那家公司的老板是骗子、用劣质材料、工人没有资质、骗了好几个业主的钱。
这些虚假评论被其他网友转发扩散后,对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竞争对手通过平台数据溯源发现这些评论是和某发布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和某立案侦查。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网上散布虚假评论的全部事实。他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当时被竞争冲昏了头,没有考虑后果。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这两个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争取缓刑。
第一,固定和某的自首情节。和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第二,指导和某主动联系竞争对手诚恳道歉。和某删除了全部虚假评论,并在相同的社交平台上发布了澄清道歉声明,承认自己散布了虚假信息。他还主动找到竞争对手当面道歉,赔偿了竞争对手因商誉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竞争对手接受了他的道歉和赔偿,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第三,论证和某系初犯偶犯。和某的装修公司在当地经营多年,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规记录。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和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和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损害商业信誉案中,自首加全额赔偿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和某虽然散布了虚假信息,但他的积极补救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三】公司员工被老板指使在网上诋毁竞争对手——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损害商业信誉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仲某是辽阳某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他的老板与另一家贸易公司在争夺同一个大客户时落败,心中不服。老板指使仲某在网上发布大量虚假信息,诋毁那家公司的商誉,说那家公司卖的是假货、偷税漏税、拖欠供应商货款。仲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在多个行业论坛和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这些虚假信息。竞争对手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老板和仲某立案侦查。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老板指使发布虚假信息的全部事实。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仲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仲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诋毁竞争对手的是老板,编造虚假内容的是老板,下达发布指令的也是老板。仲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在网上发布了信息。他是被动的执行者。
第二,论证仲某是在职业压力下违心服从。仲某曾向老板表示过这样做不合适,但老板说“让你做什么就做什么,别那么多废话”。仲某是普通业务员,不敢违抗老板。
第三,固定仲某的自首情节。仲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恳请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仲某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主犯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业务员是从犯。从犯加自首,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捏造”了虚伪事实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如实陈述、有事实依据的,不构成捏造。第二,是否“散布”了虚伪事实——如果只是私下讨论、没有公开传播,不构成犯罪。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第四,自首、全额赔偿、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损害商业信誉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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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