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合同律师辛鑫:做了监理拿不到钱,监理单位如何追回监理费?

2026/05/29 17:04:51 查看12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案子十几年了。

监理单位的处境跟勘察、设计单位一样——活干了,服务提供了,钱拿不到。但监理更特殊的地方在于,监理的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勘察单位好歹还有岩芯样本和勘察报告,设计单位还有图纸,监理单位有什么?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通知单——这些东西在发包方眼里可能就是一堆废纸。发包方一句“监理不到位”“监理没发现施工问题”,就能赖着不给监理费。

我做合同纠纷这些年,代理过不少监理公司追索监理费的案子。监理合同纠纷有几个核心维权要点。第一,监理服务费的支付节点通常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每个节点对应一定比例的监理费。第二,发包方以“监理不到位”为由拖欠监理费的,需要拿出具体证据——是哪个施工环节出了质量问题监理没发现?有没有书面的监理通知单和施工单位的整改记录?第三,发包方已经签署了相关工程文件的,说明其认可了监理的工作成果,不能再以监理不到位为由拖欠监理费。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监理单位追索监理费的完整维权路径呈现出来。

【案例一】监理公司完成了全部监理服务,发包方以“监理不到位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拖欠监理费——通过监理日志和发包方签署的工程文件成功追回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原告(监理单位)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发包方支付全部监理费尾款及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工程监理公司在辽阳本地具有甲级监理资质。他们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个住宅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费约五十万,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基础完工付一部分、主体封顶付一部分、竣工验收合格付尾款。

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了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团队,全程驻场监理,从基础施工到主体封顶再到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出具了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开发公司以“监理不到位,导致外墙面砖出现空鼓脱落”为由,拒绝支付尾款约十二万。

监理公司觉得冤——外墙面砖空鼓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在施工过程中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下了书面的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也确实进行了返工处理。但面砖空鼓是一个在施工完成后经过冷热交替才会逐渐暴露的隐患问题,监理在施工阶段不可能百分之百发现每一块面砖的粘贴质量。开发公司现在把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怪到监理头上,分明是找借口拖欠监理费。

监理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找到我时,气得直摇头。他说干了十几年监理,头一回遇到因为施工单位的问题被扣监理费的。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论证监理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监理职责,不存在“监理不到位”的问题。

第一,收集监理公司全面履职的证据。我让监理公司提供了全套监理工作档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通知单及施工单位的整改回复。这些档案完整记录了监理公司在项目上的全部工作过程。特别是关于外墙面砖施工,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清楚记载了监理工程师在面砖施工期间每天都在现场巡查,监理通知单显示监理曾经发现过面砖空鼓问题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也签字确认了整改要求。

第二,证明发包方认可了监理的工作。监理公司每月的监理月报都按时提交给了发包方,发包方从未提出过任何书面异议。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方、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三方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这些都证明发包方对监理工作是一直认可的。

第三,论证施工质量问题不等于监理不到位。外墙面砖空鼓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问题,不是监理的失职。监理的职责是监督和检查,不是代替施工单位施工。只要监理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了巡查、发现了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复查了整改结果,监理就算尽到了职责。不可能要求监理百分之百发现每一个隐患,这在技术上也不可能做到。这种隐蔽性缺陷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法庭审理中,发包方辩称面砖空鼓是监理不到位造成的。我向法庭出示了监理通知单和施工单位的整改回复记录——面砖空鼓是施工单位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不是监理失职。最终法院认定监理公司不存在失职行为,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尾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监理公司拿回了全部监理费和利息。负责人张某说,以后监理工作的每一步都要留书面记录——监理通知单、旁站记录、日志,这些平时觉得啰嗦的东西,到了法庭上就是证据。

办案心得

监理单位要保护自己,工作留痕是最重要的。监理通知单、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这些东西平时可能觉得是走形式,到了法庭上就是护身符。发包方说监理不到位,你把监理通知单拿出来,证明你早就发现了问题并要求施工方整改,看对方还能说什么。另外,发包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是证明监理履职的重要证据——发包方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说明其认可了监理的工作成果。

【案例二】发包方中途更换监理公司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监理单位通过主张违约金获得赔偿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原告(监理单位)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发包方支付已完成服务的监理费并赔偿违约金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建设监理公司在辽阳本地具有乙级监理资质。他们给某置业公司的一个商业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费约六十万,监理服务期限为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监理公司配备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团队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置业公司突然通知监理公司,说要更换监理单位,让监理公司退场。理由是“对监理服务不满意”。监理公司提出可以增加人员或改进服务方式,但置业公司态度坚决。

监理公司退场后,置业公司既不支付已经完成的主体封顶阶段的监理费,也不赔偿违约金。监理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找到我时非常气愤——他们在这个项目上投入了大半年的精力,总监和工程师常驻工地,现在对方一句话就让他们走人,连基本的服务费和违约金都不给。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论证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已完成服务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

第一,证明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合同约定了监理服务期限是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现在工程才进展到主体封顶,发包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监理公司退场,属于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监理公司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主张支付已完成服务的监理费。监理公司从项目开工到主体封顶期间提供了完整的监理服务,有全套监理档案佐证。主体封顶对应的监理费约三十万,这部分费用是监理公司实际投入的人力成本,发包方应当支付。

第三,主张违约金。合同约定了发包方因其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支付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我代理监理公司在起诉时一并主张了这笔违约金。

法庭审理中,置业公司辩称监理服务质量不达标,所以才更换。我指出,工程质量在监理公司退场前从未出过问题,发包方在监理公司服务期间从未对服务质量提出过书面异议,也没有给出过任何整改要求。发包方以服务质量为由更换监理公司,证据不足。最终法院认定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判决支付已完成服务的监理费约三十万并赔偿违约金。

案件结果

监理公司拿回了已完成服务的监理费和违约金,总监和工程师得以投入新的项目。

办案心得

监理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以“对服务不满意”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少见。监理单位在签合同时要约定: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已完成服务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另外,发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对监理服务提出过书面异议的,事后就不能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追索监理费维权核心要点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监理单位维权的核心要点是共通的。第一,监理工作留痕是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手段——监理日志、旁站记录、通知单、月报,每一个书面记录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成为证据。第二,发包方以“监理不到位”为由拖欠监理费的,要让对方拿出具体证据——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造成了什么后果、与监理的职责有什么关系。第三,发包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是证明监理履职的重要证据——发包方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就不能再回过头说监理不到位。第四,合同里要约定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对方一旦违约,至少能覆盖退场造成的损失。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十几年了。遇到监理合同纠纷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核心领域: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刑事法律风险,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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