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合同律师辛鑫:被监理公司起诉追索监理费,发包方如何应对?

2026/05/29 17:08:28 查看12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案子十几年了。

上一篇文章我讲了监理单位如何追索监理费——活干了、服务提供了、发包方不给钱,监理单位怎么维权。这篇文章换个角度,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另一面:发包方被监理公司起诉追索监理费时,如何应对。

很多发包方被起诉时觉得自己有理——你监理公司收了钱,施工质量出了问题你没发现,凭什么还要全额付你监理费?但到了法庭上,有理不等于能赢。发包方说监理不到位,法官只看证据——你说监理没发现施工问题,拿出书面监理通知单了吗?你说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拿出考勤记录和人员变更函件了吗?你说工程质量有问题,拿出返工签证和费用明细了吗?什么都没有,光靠嘴说,法官没法支持你。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方如果能够证明监理单位确实存在失职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完全有权要求减少监理费甚至索赔。

我做合同纠纷这些年,代理过不少发包方被监理公司起诉的案子。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发包方被追索监理费时的应对策略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监理公司起诉索要监理费,发包方以“监理失职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反诉——因没有保存书面证据反诉被驳回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被告(发包方)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发包方未能证明监理存在失职行为,判决支付全部监理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置业公司在辽阳开发了一个住宅项目,委托某工程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约四十万。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监理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后,置业公司以“监理不到位,导致地下室渗漏和外墙开裂”为由,拒绝支付尾款约十万。监理公司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尾款。

置业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找到我时,反复说监理公司根本不尽职——地下室渗漏那么严重,外墙开裂那么明显,监理公司都没发现、没处理。我问他们有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向监理公司提出过书面意见,他们说“当时发现问题后,我们直接在会上跟监理口头上说了,让他们去盯着施工单位整改。我们以为口头说一下就行,就没有走书面程序。”我追问有没有监理通知单或者施工单位的整改记录,他们翻遍了档案也没找到几份相关的书面文件。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置业公司能否证明监理公司存在“监理不到位”的失职行为。由于置业公司拿不出有效的书面证据,我只能在有限的证据范围内尽可能争取。

第一,查找监理服务过程中的书面瑕疵。我仔细查阅了监理公司提供的全套监理档案——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通知单。发现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的内容比较完整,每天都有记录在案,监理通知单的数量也不算少,施工单位基本都有签字确认。监理档案并没有明显的漏洞。

第二,评估反诉的可行性。置业公司主张地下室渗漏和外墙开裂是监理失职造成的,但既拿不出当时要求监理整改的书面函件,也拿不出因为这些问题导致返工的具体费用凭证。我如实告知置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反诉监理公司,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反诉还需要另行缴纳诉讼费和鉴定费,风险较高。

第三,在诉讼中尽力抗辩。我代理置业公司在法庭上对监理服务的质量提出了质疑,但监理公司拿出了全套监理档案作为履职证据——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月报、通知单一应俱全。监理公司还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上面有置业公司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记录。

法庭审理中,置业公司主张监理不到位。我尽力提出监理服务中的若干问题,但监理公司逐一作出了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置业公司已经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不能事后以质量缺陷为由拒付监理费。置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监理存在失职行为,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全部尾款。

案件结果

置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尾款。项目负责人在案子结束后对我说,这次最大的教训就是——发现问题后不能只在会上口头跟监理提,一定要留下书面记录。否则到了法庭上,说监理不到位,法官不会只听你口头说。

办案心得

发包方认为监理不到位时,一定要在过程中留下书面证据。发现问题后发正式函件给监理公司,要求监理进行整改,并保留监理公司的书面回复。否则到了法庭上,你说监理不到位,监理公司说履职尽责,法官无法判断。另外,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就不能事后以质量缺陷为由拒付监理费。

【案例二】发包方以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为由拒付监理费——通过考勤记录和人员变更函件成功抗辩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被告(发包方)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构成违约,监理费减少百分之十五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开发公司在辽阳开发了一个商业项目,委托某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公司应当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两名、监理 员三名常驻工地。监理公司按照约定进场后,开发公司发现监理人员经常不在岗——总监一周只来工地两三天,专业监理工程师也时有缺勤,现场实际只有一名监理 员常驻。合同约定的六名监理人员,实际到岗的经常只有两三人。

开发公司多次催促监理公司补充人员,监理公司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实质改进。项目竣工验收后,监理公司起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全部监理费。开发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我,问能不能以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为由减少监理费。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如何证明监理公司人员配备不足,以及这种违约行为给开发公司造成了什么后果。

第一,收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的证据。这是本案最重要的工作。我指导开发公司收集了以下证据:监理公司投标时提交的《监理人员配备承诺函》,明确承诺配备总监一名、专监两名、监理 员三名;工地门禁系统的打卡记录,显示监理人员的实际到岗天数远低于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发给监理公司的书面催告函,要求补充人员;监理公司回函承认人员确实有缺勤,承诺尽快补充。

第二,评估人员配备不足对监理服务质量的影响。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是违约行为,但是否导致了实际损失,还需要进一步证明。我指导开发公司收集了人员缺勤期间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记录,以及这些问题与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之间的关联证据。

第三,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我代理开发公司在答辩时提出了反诉,主张监理公司人员配备不足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减少监理费。

法庭审理中,监理公司辩称人员只是临时缺勤,不影响监理服务质量。我向法庭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合同约定的六名人员、门禁系统记录、书面催告函和监理公司的回函。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监理公司长期、持续的人员配备不足,构成违约。最终法院认定监理公司人员配备不足构成违约,判决监理费减少百分之十五。

案件结果

开发公司成功减少了监理费。负责人说,以后对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一定要严格——门禁记录、书面催告、签字确认,每个环节都要留痕。

办案心得

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是发包方常见的不满理由。要成功以此为由减少监理费,必须保留三组证据:合同约定的配备标准、实际到岗记录、书面催告函。否则到了法庭上,监理公司说人员配备充足,发包方说不足,法官无从判断。

发包方应对监理费追索的核心要点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发包方应对监理费追索的核心要点是共通的。第一,发现问题要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并保留送达凭证和监理公司的书面回复。第二,人员考勤、书面催告、签字确认,每个环节都要留痕,这些是证明监理存在违约行为的基础证据。第三,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不能事后以质量缺陷为由拒付监理费。第四,反诉需要具体的损失证据,否则法院无法支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十几年了。遇到监理合同纠纷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核心领域: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刑事法律风险,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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