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观察期)是医疗险和重疾险中常见的风控条款,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然而,对于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与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之间的关联,保险公司往往采取最严格的解释,导致许多本应获得保障的被保险人被拒之门外。陕西西安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白血病”申请医疗险理赔,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4万元。
某女士是陕西西安的一位普通居民。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约第60天,她因持续低烧、乏力就诊,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异常,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但未明确诊断。某女士当时未在意,以为只是普通感冒。第100天(等待期过后),她因症状加重再次就医,经骨髓穿刺检查,最终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随即住院化疗,花费巨大。
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她在等待期内曾因“白细胞异常”就诊,便认定其在等待期内已“发病”。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绝赔付。
某女士感到委屈:等待期内的白细胞异常只是检查指标的异常,医生并未确诊白血病,怎么能算“出险”?她找到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对“等待期出险”的认定过于宽泛,不符合合同本意和法律精神。
第一,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必须是与最终确诊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特异性的表现。 某女士在等待期内的低烧、乏力及白细胞异常,是很多疾病(包括普通感染)都可能出现的非特异性表现。此时医生并未确诊白血病,甚至没有高度怀疑。如果保险公司将任何异常检查指标都视为“出险”,那么绝大多数投保人在等待期内都可能有过某种指标异常,这将导致等待期条款被无限滥用,几乎所有的理赔都会被拒。这不合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出险”或“发病”应当理解为“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而非“出现任何相关症状”。某女士在等待期内并未确诊白血病,因此不属于等待期内出险。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某女士在投保时已患有或明知患有白血病。 等待期内的检查仅提示异常,未达到诊断标准。某女士不存在恶意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等待期内的就诊记录(仅显示白细胞异常,未确诊)、等待期后的确诊资料(骨髓穿刺明确诊断白血病)、医学文献以及多份类似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表现不能等同于“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4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如释重负:“感谢君审律师!我以为等待期内去看过病就肯定不赔了,没想到法律保护的是真正的患者。这笔钱虽然不多,但对我化疗很重要。”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提醒:等待期条款不是保险公司随意拒赔的“万能挡箭牌”。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症状,不能当然等同于“出险”。遇到此类拒赔,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厘清因果关系,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