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50万:1型糖尿病,不符合标准拒赔重疾险

2026/06/08 10:53:36 查看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1型糖尿病是一种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每日面临血糖波动、低血糖风险以及远期并发症的威胁。然而,当患者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常常被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并发症标准”为由拒赔。陕西西安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50万元。

某女士是陕西西安的一位年轻女性。她在二十多岁时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从此每天需要多次注射胰岛素,严格控制饮食,定期监测血糖。这种“带病生存”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质量。她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保险合同中列有“严重1型糖尿病”这一病种,但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持续依赖胰岛素治疗”以及“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肾衰竭尿毒症期、截肢等严重并发症之一”。

某女士虽然患病多年,血糖控制尚可,尚未出现合同约定的严重并发症。她此前一直认为没有并发症就不能理赔,直到从病友处得知有人通过诉讼成功获赔。于是,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正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某女士不服,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虽然符合合同字面约定,但该约定因过于严苛而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不应机械适用。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严重1型糖尿病”的通常含义是“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不可治愈的慢性疾病”。某女士每天依赖胰岛素生存,其病情之严重不言而喻。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几乎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的并发症条件,将绝大多数1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在变相限缩保障范围,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第二,重大疾病保险的本质是对被保险人因罹患严重疾病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和健康风险进行补偿,不应设置过于苛刻的理赔门槛。 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可逆的疾病,其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对家庭经济造成的长期负担,并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列明的重大疾病。要求患者必须等到出现失明、肾衰竭或截肢等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后才能获得赔付,不仅有违人道主义精神,也使得保险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

第三,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此类案件的理赔请求。 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的1型糖尿病拒赔案件时,都认为保险公司设置的并发症条款过于苛刻,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从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些生效判决为某女士的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女士的病历资料、血糖监测记录、医学文献(阐述1型糖尿病的严重性及并发症风险)以及多份支持类似观点的司法判例,有力地论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律师团队强调,某女士的病情虽然尚未发展到失明、尿毒症或截肢的程度,但其每日依赖胰岛素注射、生活质量严重受损、未来健康风险极高的事实,足以证明她患有“严重”的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并发症”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女士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并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病情已达到严重程度。保险公司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特定并发症为由拒赔,有违公平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某女士激动地表示:“50万,这笔钱对我来说是雪中送炭。感谢君审律师,他们让我相信,法律不会因为合同里的一行小字就无视我的痛苦。”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患有1型糖尿病,在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并发症标准”为由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完全有可能推翻这种不合理的条款,争取到应得的保障。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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