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承担同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犯意的发起者和决策者,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等基层员工往往处于从犯地位。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虚开发票罪量刑中,从犯的认定往往能带来“降档”式的减轻效果,甚至为不起诉创造条件。本文结合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陈X案,系统解析虚开发票罪从犯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X,女,35岁,上海某贸易公司财务,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指使,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2份,票面金额120万元。陈X未参与决策,仅负责开票操作,个人未获利。案发后,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X的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选择聘请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接手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发现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四点辩护意见:第一,陈X系受孙某指使参与犯罪,仅负责开票操作,未参与决策和利润分配,应认定为从犯;第二,陈X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三,陈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第四,陈X家庭困难,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赵律师提交了自首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X虽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X不起诉。
在共同虚开发票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陈X的从犯地位,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为其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仅起辅助作用的财务、开票人员,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宽处理。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财务人员、会计等基层员工往往处于从犯地位,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并结合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依法争取不起诉决定。从犯辩护的工作越早开展越有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从犯认定及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往往能够取得最佳效果。虚开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定性,依法争取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