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型糖尿病患者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长期血糖控制不佳可导致多种严重并发症。然而,保险公司在重疾险条款中常常设置极为苛刻的理赔条件,例如要求患者必须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植入心脏起搏器”等特定情况之一,才能获得赔付。黑龙江牡丹江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未达到这些特定条件而被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某女士是黑龙江牡丹江的一位居民。她自青年时期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至今已患病近20年。多年来,她每日多次注射胰岛素,严格控糖,但仍出现了多种并发症:糖尿病肾病(早期)、周围神经病变(双下肢麻木、疼痛)、以及反复发作的严重低血糖昏迷。她曾多次住院抢救,医生评估其病情严重,但尚未达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需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程度。
某女士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合同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定义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持续依赖胰岛素治疗,并须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并发症。某女士认为自己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是:某女士目前未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也未植入心脏起搏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因此不予赔付。
某女士感到愤怒又无助:自己已经被糖尿病折磨了近20年,出现了肾病和神经病变,多次住院抢救,难道还不算严重?难道非要等到眼睛瞎了或者心脏不行了才能赔?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严重不合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保险合同将理赔条件限定为“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植入心脏起搏器”,排除了其他同样严重的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神经病变、酮症酸中毒等),这种限定对患者极为不公。 1型糖尿病的严重并发症多种多样,每个患者的病情进展不同。保险公司选择性地列出两种,实质上是在限缩理赔范围,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严重1型糖尿病”应当包括各种严重影响患者健康和生活的并发症状态。
第二,某女士已经出现了糖尿病肾病(早期)和严重周围神经病变,且多次发生严重低血糖昏迷和酮症酸中毒,这些均属于1型糖尿病的严重并发症,其危险性并不亚于视网膜病变或心脏起搏器植入。 例如,酮症酸中毒若不及时抢救可致死,严重低血糖可导致脑损伤。这些急性并发症同样是衡量病情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保险公司仅以两种特定慢性并发症为条件,忽视了其他严重情况,显失公平。
第三,司法实践中,大量法院判决认定此类限定性条款无效,支持患者在出现其他严重并发症时获得赔付。 尤其是在患者已出现多种并发症且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下,法院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第四,保险公司对于该限责条款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时并未告知患者只有这两种情况才能理赔,因此该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效力。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的完整病历(显示糖尿病肾病、神经病变、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等)、医学文献(阐明各并发症的严重性)、保险公司投保流程证据以及多份司法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保险合同对并发症的限定不合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激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我虽然没有视网膜病变,也没有装起搏器,但我的肾和神经都已经受损,多次住院抢救。是律师帮我证明了,严重就是严重,不能只看合同列的那两种。”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对于1型糖尿病等慢性严重疾病,即使未出现合同所列的特定并发症,但如果有其他严重并发症或危及生命的急性事件,仍有可能通过诉讼获得理赔。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突破不合理的条款限制。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