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体瘤是一种常见的颅内良性肿瘤,其中泌乳素型垂体瘤(即原文中的“乳型垂体瘤”)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通常表现为泌乳素水平升高、月经紊乱、泌乳等症状,多数患者通过药物治疗即可控制。然而,当患者因垂体瘤接受治疗并申请医疗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相关症状”为由拒绝赔付。宁夏银川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2万元。
某女士是宁夏银川的一位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患有内分泌系统疾病、脑部疾病或肿瘤”,某女士自认身体健康,便全部勾选“否”,顺利承保。
保险期间内,某女士因持续头痛、视力模糊、月经紊乱就医,经头颅磁共振检查,发现垂体区占位性病变,血清泌乳素水平显著升高,诊断为“泌乳素型垂体瘤”。医生建议药物治疗(溴隐亭),并定期复查。虽然未做手术,但需要长期服药和随访,医疗费用持续产生。
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某女士投保前曾因月经不调、溢乳等症状就诊,病历记载“建议检查性激素及垂体功能”,但当时未做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认为,这些症状与后来的泌乳素型垂体瘤直接相关,某女士未如实告知,属于“未如实告知”,影响了承保决策,因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某女士感到委屈:投保前确实有过月经不调,但当时医生没说什么大问题,她也不知道和垂体瘤有关,怎么就不赔了?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医学和法律依据。
第一,投保前的月经不调、溢乳是非特异性症状,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并非垂体瘤的特异表现。 很多女性都有过月经不调,但绝大多数与垂体瘤无关。某女士投保前虽有症状,但当时未做针对性检查,医生也未明确诊断为垂体瘤。普通投保人不会将月经不调视为需要告知的“内分泌系统疾病”。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事项不足以影响承保决策的,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或拒赔。
第二,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未告知的月经不调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 对于偶发的月经不调,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是标准承保,或最多要求进一步检查,而不会直接拒保。因此,该未告知事项不满足“足以影响承保”的法律标准。
第三,某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 她不知道自己的月经不调与垂体瘤有任何关系,主观上不具备隐瞒的恶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投保前存在非特异性症状、后确诊为肿瘤的案件,法院普遍倾向于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投保前的就诊记录(月经不调,未确诊)、投保后的确诊资料(泌乳素型垂体瘤)、医学文献(证明月经不调与垂体瘤无必然联系)、保险公司同类核保规则以及多份类似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某女士医疗费用2万元。
拿到赔款后,某女士感慨:“感谢君审律师!因为投保前有过月经不调,保险公司就不赔我的垂体瘤,是律师帮我证明了月经不调和垂体瘤没有必然关系,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投保前的非特异性症状,与后续确诊的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遇到此类情况,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厘清因果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