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素芬 邓雪
工作过程中不幸患上职业病,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围绕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并行的争议,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一起职业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了最终判决。
2006年,邝某入职某矿业公司,工作岗位为井下风钻工、爆破工。2022年,邝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人社局认定邝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7级。2023年,当地社保中心向邝某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万余元。2023年,矿业公司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法定程序后,决定对邝某采取经济性裁员,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矿业公司向邝某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30余万元。后邝某向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矿业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60万元。仲裁院认为上述仲裁请求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而是民事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故不予裁决。邝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赔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因此,本案中邝某仍可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要求某矿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同一性质,根据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扣除邝某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矿业公司应根据过错向邝某支付差额部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邝某在工作过程中职业性噪声聋,构成九级伤残,该职业病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经核算,邝某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复查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共计22.67万元。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矿业公司向原告邝某支付人身损害损失共计22.6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