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被忽略的真相:聊天记录里,没有流氓
最近几年,我接连承办了多起大学生因网络恋爱而被追究猥亵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情高度相似:男女双方通过网络认识,确定恋爱或暧昧关系,在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里互发隐私照片、视频,进行裸聊。分手后,一方举报,刑事程序启动。
我反复翻阅这些案件的完整聊天记录。我看到的是:没有胁迫,没有欺诈,甚至满屏都是情侣间的亲密与关怀。但到了起诉书和判决书里,这些语境被全部抽空,只剩下“要求拍摄裸照”“接收并保存视频”等碎片化行为被截取出来,套上“隔空猥亵”的罪名。因为互动往往不止一次,于是“多次”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刑期直接拉到五年以上。
一个真实的个案是:某大二男生与异地女友恋爱期间多次裸聊互发私密影像,分手后被举报。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仅仅因为女方未满十四周岁,而恋爱时男方对此并不知情。
于是我不得不追问一个问题:一个没有流氓动机的年轻人,一个以为自己在谈恋爱的年轻人,凭什么被当作性罪犯来严惩?
二、理论正源:猥亵犯罪不能丢掉“流氓动机”这把钥匙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到猥亵犯罪的规范本质。
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的条文表述看似简单,但它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虽将流氓罪分解,但“流氓动机”作为不成文的主观违法要素,依然是猥亵犯罪与一般性越轨行为之间的分水岭。
什么叫流氓动机?它不是指存在性欲,而是指一种以侵犯他人性羞耻心为乐、寻求低级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主观心态。典型如街头露阴、地铁摩擦,行为人享受的是陌生受害者的惊恐与羞耻,这是一种公开的、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反观网恋中的互发私密影像,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情感对象,追求的是亲密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双方互为参与主体,而非侵犯者与被害者的对立关系。即便这种行为因年龄等因素被法律评价为失范,它的底色也是恋人间的情感互动,而非流氓式的侵犯。
如果抽掉“流氓动机”这一主观违法要素,仅凭“存在裸聊行为”就入罪,那么法律就是在用行为的外观替代行为的本质,用结果反推定罪。这违背了刑法最根本的原则——主客观相统一。
三、危害的双重叠加:轻易入罪之后,还有重刑化
问题不止于“轻易犯罪化”,更在于入罪之后的重刑化倾向,这在“多次”和“侵入性”两个情节的认定上尤为突出。
第一,“多次”的机械化计算。 热恋期的情侣互动天然是高频的、反复的。今晚裸聊,明晚互发照片,后天互换视频——这是亲密关系升温的正常节奏。但在刑事卷宗里,这被机械地切分为“猥亵三次以上”,直接触发五年以上的量刑档。这样一种计数方式,完全无视亲密关系行为的连续性和自愿性,将民事情感纠纷强行拉入刑事重罪的轨道。
第二,“侵入性”的危险类推。 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令人不安的倾向:将“指导对方自行实施性行为并通过裸聊展示”解释为“侵入性猥亵”,以此加重处罚。问题是,隔空猥亵的本质是“非接触”,身体接触为零,物理侵入更是无从谈起。这种类推解释,实质上是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用“感觉像侵入”来替代“真的侵入”。
入罪门槛一降再降,量刑档位一升再升——两股力量叠加,制造出的就是罪责刑严重失衡的个案。
四、结语:让动机审查成为司法者的良心工序
我必须再次声明:强调“流氓动机”的审查,绝不是为侵害行为辩护,恰恰相反,是为了把真正的性侵犯者与陷入情感纠葛的年轻人区分开来——前者必须严惩,后者需要的是教育与引导,而非刑事重罪的摧毁性打击。
司法机关应当穿透那些冰冷的数据包,去完整审视行为发生时的语境。一个在聊天记录中处处体谅对方、尊重对方意愿的年轻人,与一个以散播隐私相要挟、充满控制欲和侵犯性的恶棍,本质上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主体。对前者,即便其行为确有失范之处,也应当由道德、校纪或治安处罚来调整,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即便因特殊情形不得不入罪,也应当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动机的非流氓性,果断适用缓刑,予其重生之机,而非用实刑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去掉“流氓动机”谈猥亵,法律就会变成一台不问青红皂白的定罪机器。让刑法的归刑法,让情感的归情感。这不仅关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更关乎每一位司法者在个案中守住的,那份对“人”的体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