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周内OFAC与BIS两度强调间接交易的穿透认定,间隔不足48小时

2026/07/02 11:56:23 查看3次 来源:施沈畅律师

同一周内OFAC与BIS两度强调间接交易的穿透认定,间隔不足48小时

2026年6月1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执法公告,宣布与全球咨询公司FTI Consulting达成105万美元和解,理由是该公司在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间六次间接为俄罗斯国有的VTB银行放贷。就在前一天,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全局BIS)发布指引,澄清向母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及其他D:5国家或澳门的企业出口特定先进芯片,即便企业本身设在上述地区之外,仍需申领许可。

两项进展相隔不足48小时,主题看似分属制裁与出口管制两个领域,却指向同一套认定方法。笔者期望在本文中梳理这两项进展背后共同的穿透逻辑,并就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提示。

FTI间接为VTB放贷的处罚

根据OFAC的公告,2014年6月29日,美国财政部将VTB银行列入行业制裁识别清单(SSI List),适用第13662号行政令项下的第一号指令(Directive 1)。该指令禁止美国主体处理被列名实体期限超过14天的新债务。OFAC在配套问答中明确,美国主体开具发票本身即构成新债务的一种形式;即便直接交易对手并非被制裁实体,只要被列名实体是最终借款人,或债务为其利益而产生,相关债务同样落入禁止范围。

2018年底,一家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就一宗新加坡民事诉讼联系FTI,希望由后者为该所客户VTB提供经济咨询。FTI的合规负责人意识到与VTB往来存在制裁敞口,于是与律所、VTB三方商定了一套迂回的付款安排。FTI在合同上以律所为客户,向律所开具发票,律所在收到VTB付款后再行支付FTI,FTI对律所与VTB均无追索权。这套安排的设计初衷,旨在使FTI在形式上与VTB保持距离。

问题出在实际履行的经济现实上。2019年4月,FTI完成首批工作后开出两张发票,合计约5.4万美元,经律所转交VTB。OFAC认定,由于这些发票最终由VTB负责支付,FTI实际上已向VTB提供了新债务。此后,在前两张发票尚未获付的情况下,FTI继续承接第二阶段工作,并沿用同样结构。2019年6月7日开出约9万美元的预付金发票,VTB并未支付,FTI仍然开工。到了2019年7月13日开出第四张发票时,前三张已分别逾期99天、92天和35天,全部超过14天的许可期限。

截至2020年3月,六张发票总额约35.39万美元,FTI只收到过一笔部分付款。律所拒绝以自有资金垫付,理由是按约定其并不承担VTB违约的信用风险。2020年6月,VTB就其中一张发票支付约1.94万美元,距开票已198天。直到2021年5月律所告知不再代理VTB,FTI仍未向律所追讨欠款,随后在内部调查后向OFAC作出潜在违规通报。

OFAC认定该案不属于主动披露,也不属于恶劣情形,基准罚额为52.5万美元,最终和解金额翻倍至105万美元。加重情节是金额翻倍的主要原因。OFAC指出,FTI在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下多次错失警示信号,公司在合作之初就知晓适用于VTB的禁令,这些风险恰恰促成了它对付款结构的设计;在反复开具最终由VTB承担的发票、对方长期欠款仍继续履约、并与VTB通话追讨欠款的过程中,FTI本应意识到自己正在处理VTB的禁止性债务。迂回安排还掩盖了本可由中间机构筛查拦截的交易活动,使FTI向VTB提供了超长期限的信用,直接损害制裁目标。FTI作为业务遍及全球的成熟商业主体,被认为更应具备识别此类风险的能力。减轻情节方面,FTI同意中止追诉时效、配合调查并放弃特权保护,涉案金额相对其常规业务体量很小,事后强化了合规体系,过去五年也没有受过OFAC的违规认定。

BIS对先进芯片出口许可的澄清

BIS这次发布指引,针对的是一项早在2023年就已存在的许可要求。此前市场上有声音认为,随着BIS去年宣布不再执行/登政府2025年1月出台的人工智能扩散规则,与之相关的芯片许可要求也一并暂停。BIS此次澄清,2023年的要求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AR)中的最终用户管制实施,早于人工智能扩散规则,因此仍在执行。扩散规则只是把这项要求转移到了EAR的另一条款下,并扩展为针对特定芯片出口的全球性管制。

BIS的说明,向母公司注册地在D:5国家或澳门的企业出口受控先进计算物项,即便企业本身设在上述地区之外,仍需许可。对人工智能扩散规则的不执行政策,只适用于最终目的地并非此类企业的物项。换言之,许可义务跟随的是最终母公司的注册地,直接交易对手的表面所在地并不起决定作用。

几位观察人士的评论点出了此前的执法空白。曾在/登政府负责芯片出口管制的官员McGuire在社交平台称,规则不清使中国企业得以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购买英伟达先进的Blackwell人工智能芯片,并在中国/湾地区制造芯片,且很可能已成规模发生。供应链情报公司Sayari的Tan指出,中国人工智能企业过去一年通过设在马来西亚等地的子公司采购先进芯片,这些实体在各类监控名单上看起来完全干净,由此凸显不穿透核查最终母公司的风险。

指引同时为已购入芯片的使用者留出了空间。BIS表示,符合EAR要求的数据中心善意运营者(bona fide operators),在收到BIS进一步通知前,无需因本指引停止对先进计算物项的使用、存储、处置或维护。Morrison Foerster律师Chamberlain指出,指引并未说明何为善意运营者,也未交代所谓进一步通知的情形与时点,只是把读者引向有关主动披露和许可申请的既有规定。McGuire认为,允许此前购入芯片的企业继续使用,等于承认面向中国的先进英伟达芯片出口确已发生。英伟达方面回应称该指引不影响其业务,并重申向母公司注册地在中国的企业出口受控产品需要许可。

两项进展共同的认定方法

把两项进展放在一起,可以看到美国在制裁与出口管制两条线上,正用同一种方法处理间接安排。OFAC在FTI案中反复强调,凡不能直接做的事,间接去做同样被禁止;判断是否违规时,监管者会穿透形式安排,审视交易背后的经济与实际现实。FTI误以为以律所为名义客户的结构能够合法隔离风险,OFAC的认定恰恰落在这层形式之下的实质债务关系上。URSR第589.213条对规避和逃避行为的禁止,进一步堵住了以结构设计绕开禁令的空间。

BIS的指引体现的是同一逻辑的另一种形态。许可义务追溯至交易对手最终母公司的总部所在地,一家设在马来西亚、名单筛查干净的实体,若其母公司总部位于受管制地区,相关出口仍触发许可要求。两个机构传递的共同信息很明确,穿透核查必须抵达最终的责任方或受益方,停留在第一层交易对手的筛查已不足以满足合规要求。

这里留下一个尚未明朗的问题。BIS为善意运营者保留了继续使用芯片的空间,却没有界定善意的标准,也没有说明何时会发出进一步通知。对已经通过迂回渠道获得受控芯片的企业,这种模糊状态既是缓冲,也是悬而未决的风险来源。

对中国企业的风险提示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两起进展的提示意义并不抽象。一部分企业在与受制裁俄罗斯交易对手往来时,习惯借助第三方代收代付或代签合同的安排维持业务。FTI案说明,只要某一被制裁实体是交易的最终付款方或受益方,居间者的存在并不能免除美国法下的责任,反而可能因掩盖交易而构成对规避禁令的违反。OFAC特别点出,被制裁实体迟延或拒绝付款本身就是一项警示信号,企业若在对方长期欠款时仍继续履约,处境会更为不利。

在先进计算物项方面,部分中国企业或其关联方通过境外子公司采购芯片,认为只要采购主体不在受管制地区、且能通过名单筛查即可。BIS指引明确否定了这种理解,许可义务追溯至最终母公司总部所在地,境外子公司的干净外观无法改变这一判断。

行业制裁与全面冻结之间的差别,同样需要留意。VTB适用的是低于全面冻结的行业制裁措施,企业容易低估其覆盖范围,FTI案显示这类限制的适用同样可以相当宽泛。此外,FinCEN的举报激励机制对处罚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案件开放奖励,意味着内部人员或交易相关方主动举报的可能性上升,依赖隐蔽结构维持业务的做法,被发现的概率正在提高。

OFAC与BIS在同一周内的两次表态,传递出一致的执法取向。无论是制裁项下的债务限制,还是出口管制项下的许可要求,监管者都在向最终责任方与最终母公司穿透,形式上的安排越来越难以起到隔离作用。这种穿透式的认定方法,将在可见的未来长期持续。对有美国敞口的中国企业,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就把最终付款方、最终受益方与最终母公司纳入筛查范围,已成为合规的基本要求。

作者介绍:

施沈畅

协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

教育背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执业经历

作为核心律师,主办的案件荣获2024年度《商法》监管合规领域年度大奖;

受聘为多个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

协助多家大型央国企及民营企业解决复杂的出口管制与制裁问题;

协助多家内地及香港贸易企业解决货物扣押、款项冻结及相关许可证申请事宜;

协助多家半导体企业开展产品分类、出口许可证申请及合规出口方案设计;

通过各类新闻媒体专访及《国际贸易合规观察》公众号,持续解读最新的贸易合规动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